法律國家和法律

選舉權

其中一個基本的憲法權利的公民是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在各個國家,選舉以不同的方式舉行,因為有行為和選舉制度,這反映了政治力量的狀態下的電流平衡的規則。

投票權和選舉制度

在俄羅斯,選舉是在平等,直接和普選的原則作出。 投票然後在秘密狀態下進行。

參加他們都能夠公民,無論經濟狀況,宗教信仰,國籍等。 這種可能性是不提供給服刑(監禁)的人,和公民,由法院nedeespobnymi認可。

選舉權是被動和主動。 首先是要選出一個公民的可能性。 在此過程中,必須滿足一定的要求和條件:。健康,無犯罪記錄,住址,年齡等時期的積極選舉權是指公民參加選舉中投票予某候選人或政黨的能力。

選舉制度的類型 :

  • 多數。 根據確定多數的方法可以是相對的,絕對和合格。 其中在第一種情況下,候選人(政黨)有利於當選公民更大數量的(簡單多數)。 在第二 - 應該被接收的至少50%和1票。 在第三 - 勝誰收到合格的多數投票的候選人。 例如,選民的2/3參加。
  • 比例。 在這種情況下,席位分配依賴於一個特定的政黨得票的數量。 公民行使其通過集體投票名單投票權。 為第一候選所需的最低票數 - 結果是基於配額的決定。
  • 混合選舉制度。 它結合了比例和多數。 它的作用,尤其是和俄羅斯聯邦。

主題選舉權

它們被理解為這種關係的潛在參與者。 他們必須符合一定的要求。 特別是,選舉具有法人資格,也就是說,殘疾和不法行為的右手,限制。 首先是在選舉的權利和責任的法律將要提供的能力,第二個-他們獲取,修改,實施和自行停止,第三-解答不當行使權利和分配義務的不履行。

投票權授予個人和集體的行動者。 前者包括:公民,候選人,其 代理人, 選民,觀察員,包括相關委員會的國際成員。 對於第二個-政治 團體, 派別在議會,選舉協會和塊,委,州政府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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