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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足理由律。 根據該報告的邏輯材料
充足理由律-第四和最後法律 形式邏輯的。 從歷史上看,它也是最近的,這不是巧合。 為了進行比較,可以看出,前三個法律亞里士多德早在公元前4世紀制定。
直到18世紀,由於它的特殊性, 該法尚未在經典邏輯中。 這樣做的原因延遲是未來的歷史事實。
邏輯範式法律是由萊布尼茨介紹,同時防止一些誤差相對於非常邏輯。
萊布尼茨所描述的必要性可行性研究有關的數學,這意味著純粹的形式,理論陳述的證據。 然而,他延長了要求正式可證明整個自然界,與我們不能同意。
中明示的證明很可能,即通過E.證據否定 的實際經驗, 萊布尼茨縮小了法律的適用範圍。
在另一方面,充足理由律是一個事實,即在世界上所有的事情是因果的實際演示,一切事物都是相互連接的,沒有消失的無影無踪,不會出現在它自己的。
在這種解釋法律是由德謨克利特更加5-4公元前數百年發現。 世界秩序內完成相互聯繫和相互依存的現象後來被稱為“決定”。
充足理由律這本身就是思想或判斷是既不真也不假。 有關於真或假的機會斷言,我們必須在其出售了嚴格的證明。
證明一個特殊的程序,該程序可以用來確定是否現實的思想認識。
例如,語句“今天陽光”也算是相當真實的,如果看窗外的和,信任的感覺,以確保判斷的正確性。
然而,這些規定是短期的,並且不窮盡所有的證據。
一個更複雜的過程,弄清事實真相 - 這是在其中器官上訴不能感知的證明。 例如,一個事件已經發生在過去或將在將來時態。
晴朗的天氣的判斷聽起來在這些情況下,如下:“昨天是晴天”,“明天會是晴天。”
在第一種情況下,證據是存在的,因為你可以依靠自己的記憶。
在第二種情況下,沒有證據的判斷,因此不能非真非假。 由於只有關於天氣預報明天,假設是可能的。 證明是基於概率,不顯著。
當試圖證明或虛假的思想和判斷的真理,你必須先申請實驗,測量,監控,學習 - 即 掌握其方法方面的事情。
在另一方面,如果在理論知識,由於其通用性和證明的,可以被認為是真正的經驗中發現,然後檢查判斷的有效性就可以了,他們與理論相比較。 充足理由律在邏輯不僅允許這樣的可能性,但也可以讓你把它當作一個概念上的重要行動。 在這種情況下,有必要遵循一個正式的關係,在判斷和其理論依據與形式巧合。
在正式理由可以接納任何想法都彼此相關,因為它們都已經制定。 然而,充足理由原則,不允許在此時停止。 所有的想法識別屬於一個共同的證據基礎不給實證檢驗是不可能的,也沒有證實也沒有否認他們被證明。 因此,它是不可能的,以驗證它們是真的還是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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