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國家和法律
家庭法的原則
幾乎被這樣或那樣的法律分支規範人與人之間的關係的任何領域:民事法律關係 - 民法; 關於產生犯罪的關係 - 犯罪; 但在婚姻領域和家庭 - 一個家庭。
概念和家庭法的原則
作為一門科學 的家庭法 -在一個 法律的分支, reguliruschaya人們的態度 (非財產個人財產) 從婚姻,血緣關係和收養兒童在家庭中產生。 立法規定在這一領域的關係 - 家庭法。 它包含了家庭法,它被定義為定義行業本身的性質,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的基本原則。 他們通常憑藉自己附著在法律規範的約束力。 這樣做是為了糾正規則的解釋,實施和應用,填補了立法空白完成。
家庭法的原則是體現在SC的第1條:
1)國家承認只有婚姻,這是在登記處的結論,因為在登記簿上的記錄。 教會和民間的婚姻不產生任何法律後果。 登記後引發的配偶,誰從這個角度上是由家庭法律管轄的法律關係。 國家,反過來,承認婚姻和它的保護和支持。 它創建並提供產科醫院,醫院,幼兒園,支付福利,母親和提供各種好處。
2)婚姻應在自願的基礎上得出的結論。 沒有人可以強迫結婚。 一個人選擇一個女人,一個女人 - 你自己一個人,沒有他們的婚姻問題意向聲明,任何外界的影響,以及其溶解。 在允許離婚只有在未成年子女的存在限制,以保護他們的利益。
3)家庭關係應建立配偶權利平等的基礎上。 一個男人和誰結婚的婦女,在所有重大家庭問題的解決平等權利。 這一原則在憲法的第19條中規定。 在家庭中,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不分性別,國籍或其它特性。 異議應相互並和平解決。
4)家庭法的原則也表明,解決一切家庭問題應該由雙方協議進行。 這些問題包括:分配 家庭預算 和支出計劃的配偶,簽署 婚約的, 使用公共財產和他人的。
5)政府重視子女教育的家庭,他們的利益的保護。 孩子-而不是財產,而是一個獨立的 法人實體 ,並應受法律保護。 兒童有生存,成長在一個家庭中的優先權利。
6)家庭法的原則,也要求國家的優先保護誰需要幫助殘疾成員的利益。 成年子女也有責任,他們的老年人和殘疾人的父母。
7)一個男人或女人不能同時進入多個婚姻。 為了締結新的婚姻需要一些證明文件,離婚證,結婚肯定無效,妻子(丈夫)的,死亡等。
事實上,家庭法的原則-是基礎,其中包括在家庭和所有建關係的調節過程中的重要功能, 法律規範 在這一領域。 通過這些標準的狀態,創造了家庭的發展創造有利條件,以保護其權益,提高生活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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