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國家和法律
聯合國系統的人權的國際保護
儘管在規範和人權標準的制定的顯著全球的進展,在其實施,存在著巨大的差距。 一個法律和國內資源不足以確保正確的成為現實,我們還必須確保對法律及其在生活中的應用方面。 正是出於這種需要的國際人權保護。 是的,當然,國家有自己的法律和obyaannosti zaschischayut這些權利,但他們總是使用它們? 這種保護的機制可用於執行這些職責的狀態。
尤其是第二 - - 很顯然,男人幾乎是不可能的權利和自由在國家法律中實施 - 可怕的罪行,種族滅絕和屠殺在歐洲和亞洲的不同政權所犯的法律的基礎上,但這些法律是絕對不符合二十世紀的世界大戰後權利和自由。 因此, 聯合國 決定它在國際上遵循的程度,在國家一級尊重人權是非常重要的。 因此,國際人權保護已成為新組織的一個優先事項。
可以說, 在聯合國的存在和realizutsya多種功能在人權保護領域。 正是由於這種特殊的結構,可以推薦進行調查,建議,在聯合國系統內協助各國,為需要支持和尊重在各領域的人權,甚至是監測各國如何履行自己的建議。 這些聯合國機構的權力是基於聯合國會員國的國際義務。 在此基礎上,開展國際人權法律保護。
首先,這是功能 聯合國大會, 以及經濟和社會事務,這是她指導的專題會。 該理事會(ECOSOC),使形成的基礎上,包括各種關於對大會的議程人權暴力急性和疑難問題的報告。 這些問題也可能會提供秘書長在聯合國的不同狀態,而還。 通過該系統的人權國際保護的事實,大會對政府決定不具約束力的建議性減弱。 然而,他們是基於在法律上約束力的國際法原則。
其中經社理事會執行人權功能的附屬機構,可以稱之為人權委員會,在上個世紀四十年代創建的。 每一年,它滿足了六個星期。 她特別報告員準備有關的事實,違反了國際協定尊重公民是否各種研究 的權利和自由,權利的 婦女和少數民族的,是不受膚色,國籍,宗教或其他特性的基礎上的歧視任何人。 除了研究,委員會應提出建議,以改善這種狀況。
1976年保護人權的國際機制得到了加強聯合國特別委員會,誰也人權領域的外觀。 它們包括來自不同國家,這些國家在道德領域極高的聲譽,並在他們的實現和保護的權利和自由的專家專家。 委員會聽取各國對什麼情況報告中,人權和尊重,使他們的各種意見,對此國家必須作出回應。 該委員會還可以投訴侵犯了他們的權利和自由的個體。 考慮到投訴後,委員會決定,並建議應給予在法律和實踐中的狀態變化,以避免違規。
婦女,兒童,等等:在聯合國系統內的人權的國際保護,通過處理特定的人群權利的其他機構也進行了。 國際刑事法院於2000年代一直反對由個人犯下的侵犯人權最嚴重的罪行,當權者 - 如戰爭罪,種族滅絕罪和危害人類罪,以及諸如此類的東西。 隨著近年來,聯合國保護人權系統,非常從不同的側面,由於其繁瑣和低效的批評,特別是在危機的情況下,出現了如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職位 - 特別是人權,難民權利,這在戰爭的條件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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