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版權

著作權的對象

著作權的對象-各種文學的 科學著作, 以及 藝術作品 不管他們的目的和尊嚴,以及它們的表示方式。

該產品是一套是作者的活動收到了他們明確的表達很容易地了解各種人的情感形式,此外,不排除再現的可能性結果的想法,圖像和想法。 著作權的對象 - 即計算機程序,這也是受法律保護。

如果該產品具有以下特點相符,它可以被視為一個對象受版權和保護,因此,享受這種保護:

  • 它是-的結果 的創造性活動 的人,指的表現形式 的創新能力 的特定人(或一組人),因此特點是獨特的身份。 不管多少工作是與它有關的領域的發展寶貴和重要。
  • 不重視,事實上天才或平庸的作品。 而事實上,在另一種情況下,版權均受到同等的保護。 如果操作的結果是沒有創意,可以通過他人達到,這意味著該產品不被視為一個目標是通過這些權利的保護。
  • 如果創作沒有向外表達,但只存儲在作者的意圖,也不能受到保護。
  • 著作權的對象被有形形式的表達(樂譜,手稿佈局,雕塑,錄音,錄像,素描,繪畫,繪畫,照片幀),和非材料(當它被公共朗讀)。

應該牢記的是,筆者的工作權不掌握在此生物表達實物的權干涉。 也就是說,如果你通過了,例如,一張圖片,一個人,任何其他人寫的,它不會導致著作權的轉移工作。 版權對象被識別為這樣的,並不一定必須是公開 - 通過公共顯示,出版物,性能,在電視或收音機等的廣播被示出為公共

如果一個創作的存在只知道它的作者,它也被認為是只要它成立於客觀的方式是著作權的對象。 工作的一部分 - 它也是版權,包括的一個目的 - 和標題,如果這部分對應於上述要求,可以很容易地被獨立地使用(在教科書的章節等)。 某些人物的作品也可以被稱為著作權的對象,如果它是 - 獨立的創造性工作的結果。

衍生作品 - 處理,翻譯,雜文,摘要,演出,評論,總結,安排 - 也受到作者的防守。 這些作品的創作者可以從版權受益,如果考慮到工作中,這已經發生了變更,轉讓和其他作者的權利。

因此,以下類型的版權的對象:

  • 口頭表達(通過公開演講)。
  • 裝飾以書面形式(手稿或筆記)。
  • 圖像(繪畫,油畫,素描,照片)。
  • 具有容積維形狀(結構或雕刻)。
  • 錄音,錄像。

不受保護,這些權利不能被定位為版權概念的特定對象,一種思想,一種原則,方法,系統解決方案,組織和技術方法,編程語言,事實和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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