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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代表權繼承

他自己高興公民都可以在他的生命處分自己的財產:屬性可以出售,捐贈,遺贈,等等。 如果生前遺囑人沒有處置自己的財產,而不是立下遺囑,那麼所有獲得他們的財產繼承了通用的基礎上,在等份他的繼承人之間分配。

當遺傳性案件的機構,你之前發出死者的繼承人 繼承的證書, 公證員必須建立一些重要的事實為案件的進一步進行:死者的死亡日期,繼承人的圈子,是否有繼承的代表權,繼承對象,實際決定繼承。

為什麼我們需要建立死者死亡的確切日期? 死亡的確切日期,需要以正確計算驗收繼承和它的結束期。 根據一般生活規則開始從一天的某些事件發生後註冊死後來算,在這種情況下,新的一天。 所以,如果立遺囑人5月16日去世後,該證書可為17十一月以後發出。

繼承人的圈子

對於死者的財產的正確分佈,必須安裝繼承人的整圈。 第一個被要求繼承父母,丈夫/妻子,死者的子女。 在他們的死亡事件被認為是由代表權的繼承。 在諮詢律師的階段找出誰是他們數的繼承人,其中包括關係的死並尋求證據。 如果在同一天到公證目前,並非所有的繼承人,指定他們的居住地通知他們的權利。
在尋找繼承人圓的階段,以確定是否會出現由代表權的繼承是非常重要的。

按照民法,如果繼承人立遺囑一起死了,或者他之前,他的份額將他的繼承人之間分割。 例如,死者有兩個孩子,一個女兒和一個兒子。 女兒父親的去世,她的三個孩子前兩年去世了。 在這種情況下,繼承的財產分配如下:兒子將獲得遺產的一半,繼承由於女兒的剩餘一半將她的三個孩子之間的等份劃分,即每個孫子將獲得1/6的份額。

通過代表權繼承在民法中明確規定,如繼承人可以孫子,侄子,堂兄弟和死者的兄弟。

實際採用的繼承

如果在死亡時的繼承人記錄了與死者或已採取措施保護和維護祖業,它實際上接受繼承的認可。

為了呈現從房屋管理證書,並確認遺產的保護和管理所需同居的確認 - 文件來證實這一點:支票或收據支付公用事業費,大約土地的處理或者少繳稅款的證書村委會證書。

實際繼承的採用簡化的繼承人備案:無效半年報期間接受繼承他,如果不是在國內,不急要回去。 繼承人的份額將被分配給他,繼承案件將繼續開放,只要它並不適用於公證。 然而,這樣的決定使得它很難,如果繼承人不打算接受繼承:這是絕對必要的規定的六個月期限內放棄繼承。 如果你錯過了這個期限,你必須去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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