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國家和法律
人道主義法和在戰鬥中的作用
最近,戰爭是極大的破壞性和不同的過度剛性。 這種情況存在,直到19世紀中葉。 然而,社會,令人高興的是,能夠開發出不僅在技術上,而且精神上也。 1859年,瑞士的杏Dyunan,此前他已經看到了戰場(索爾費里諾)與成千上萬的死亡的可怕圖片和判處死刑的一名士兵成為在自願的基礎上的幫助組織者。 自從開始出現人道主義法。
自那時以來,已經出現了對這個問題許多會議,以及一些公約:
- 日內瓦(1864) - 在陸地上戰鬥中受傷幫助士兵和平民。
- 海牙(1899年和1907年) - 它們組裝與必須在海上的軍事行動應遵循的法規的主要規定。
然而,讓我們明白,有從法律的角度來看人道法:
- 這是法律規範和原則,這些原則在軍事衝突中使用的系統。
- 它是基於法律的傳統和習俗,將形成作為戰爭的結果。
- 包含在條約(國際)。
讓我們考慮人道主義法的基本規則。 主要是,它是的,當然,禁令。
- 你可以不殺平民,打傷他們,並就恐怖主義行為應用它們。
- 這同樣適用於士兵放下武器或離開沒有它,以及圈養。
- 休戰和人員陪同他 - 是不可侵犯的。
- 人道法禁止劫持人質。
- 在那裡受傷,以及醫療單位和運輸點的攻擊 - 禁止。
- 你不能強迫一個人對他的國家而戰,即使在戰爭爆發的時候,他不再是一個公民。
- 切勿使用 大規模殺傷性武器, 以及某些類型的槍械,因為,例如,用子彈手槍撕裂。 在一般情況下,銷毀的所有方法,將會導致一個痛苦的死亡,歐盟人道法禁止使用。
- 不允許故意攻擊。 濫殺濫傷戰爭需要大量的受害者。
這不是一個詳盡的清單的禁令。 在違反人道主義法的事件就誰不遵守規則的人(這並不意味著一般的刑事法律責任),根據處罰 紀律處分條例 俄羅斯聯邦(作為一項規則,這個 責任)。
人道法還規定戰鬥人員及其責任的權利。
- 衝突的受害者必須受到人道法的保護。
- 在敵對行動的過程和他們的部隊指揮官結束有義務組織援助傷員。
- 戰俘應保留個人的一切權利:對他們的非人道令人難以接受的態度,酷刑,恐嚇。 此外,囚犯有資格獲得第7天扣押後通知某人。
- 婦女和兒童應該有特殊的權利和抵禦攻擊,不僅要生活,而且還對 榮譽和尊嚴。
人道法系統是在幾乎所有國家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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