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刑法
刑法。 不包括犯罪情況
生活中有情況,當拍攝對象的行為,罪規定,在正常情況下引起刑事責任明顯下降,它作為一個對社會有用的。 在某些情況下無所作為或人的行動獲得不同的內容。 這種行為不被覆蓋的 刑法。 刑事辯護,佔據法理一個特殊的地方。 他們的存在的問題出現,只有當這種行為不利於保護的社會關係和刑法(特別篇)記錄的相應禁止使用的懲罰。 考慮進一步的概念和 類型的情況下, 排除犯罪。
概觀
的情況下,排除犯罪的系統,起著制定行為和有罪的人是非法的過程中顯著的作用。 只有在國會的要求下推出新的或消除早期的事實,根據該肇事者顯然是非法行為可能避免其本人的刑罰的適用。 概念和類型刑事辯護的,制定的 非強制性標準。 這意味著,在每一種情況下,人可以行為的幾種模式之間進行選擇。 在這種情況下,受試者沒有規定無可爭議和明確定義的行為的行為。 這種做法充分體現了作為二段定義正義和人道原則。 1刑法。
刑事辯護的概念
有問題的類別的普遍接受的定義。 情況不包括犯罪和由於沒有故障和違法的刑事責任 - 這個動作/無為,向外類似刑法條款,表現在損傷保護的利益規定的行為的行為,但它是一種主觀權的落實情況,根據法律義務或失職,受到其合法性的條件。
鮮明的特點
在刑法本具體條款,制定刑事辯護。 每個因素的值被單獨地為每種情況下單獨進行評價。 與此同時,也有共同的所有此類行為的行為特徵。 排除的行為,下列的犯罪情節一般特性:
- 當執行項規定行為的行為。 刑法37-42,總有活動。 這種行為導致保護的利益顯著的傷害,就是對他人,對國家或社會。 在這種情況下,出現的問題有關處罰的可能性。
- 行為幾乎總是基於對社會有用的動機。 在某些情況下,這種動機是由外部因素引起的。 例如,排除犯罪的情況下可以保護自己免受危險的攻擊或其他人的進攻防守的願望出現,持有罪犯,以防止可能的嚴重損害,等等。 在其他情況下,動機內部設施的影響下產生的,並表示,以實現對社會有益成果的願望。
- 如果有條件的合法性,行為的行為作為排除的情況下犯罪和刑事,行政,民事或行政處分。
- 損害不遵守由刑法規定的條件的合法性,將受到處罰。 然而,考慮到使這種行為的行為時的意圖的社會效用,它們被認為是同一個犯罪 減輕處罰情節。
歷史信息
刑事防禦,特徵這樣的行為,在考慮作為多個標準的有限數量的蘇聯教義。 在這種情況下,前者的立法行為設置多個這樣的文章。 所以,在1903年的代碼是固定的情況下解除行為的不法性和內疚造成損害的。 第一組中,例如,由以下組成:
- 衝適齡使用的懲罰。
- 痛苦的疾病等。
第二組中包括:
- 緊迫性。
- 引人注目。
- 必要的防衛。
- 該命令或法律的執行。
據1996年刑事辯護的刑法典,包括:
- 危害在逮捕人違反法律的過程。
- 必要的防衛。
- 心理和生理脅迫。
- 緊迫性。
- 訂單或訂單的執行。
- 合理的風險。
除上述之外,通話等情況排除犯罪行為的原則。 他們的影響尤為嚴重同意,專業職責的表現,主觀權利的落實等。
本質
該機構的刑事法律意義出現在:
- 在行為的合法性存在處罰的除外。
- 最初承諾的行為時,為阻止犯罪行為的承諾,但不要隨後在與違反限制合法性連接或由於其他因素成為既定(除40小時。1 CC藝術。)軟化制裁。
- 對於超出非法損害的界限處罰中的應用。
後者規定僅適用於不包括犯罪的某些行為的情況。
傳統活動
通過排除犯罪的情況下,是指幾個條件。 然而,其中大部分進入了相對較新的立法。 傳統的因素包括自衛。 研究人員分析該機構的歷史,表明擴大其使用的傾向。 自衛 作為解除犯罪,首先在1919年初提到。 它的一些在有限數量的設施是在1922年刑法中使用早在1924亮點研究所的第一行動的範圍已經擴大顯著。 特別需要防禦作為解除犯罪,不僅與個性後衛和其他實體從中取出的危險。 該法引入的參考和蘇維埃國家,革命秩序和權力的利益的保護。 該製劑在本領域中重複。 13碼的1926年蘇俄刑法,截至今日電流包括它在刑事辯護。 RF - 法治,其中的條件,符合法律規定。 這個任務在於各種器官和官員。 對於他們來說,自衛的執行作為一種失職。 合同本身的拒絕是不當行為將會導致相應的處罰。
強制性條件
行為的行為來保護自己或他人,國家的利益,可以作為刑事辯護,只在某些情況下。 立法闡明對不執行至少其中之一是動機的主題不再是社會上有用的,並且刑法下落入所要求的條件。 因此,攻擊必須是危害社會的,真正的現金。 受保護權上產生保護的利益時,有威脅的侵害。 通常情況下,防禦發生在另一個人的懲處犯罪行為。 舉例來說,保護是由反射試圖謀殺進行,偷人,強姦婦女搶劫路人等。 現金突擊意味著開始或接近的時候,當它被提交。 攻擊應立即並不可避免地造成社會危險的傷害。 在確定有罪考慮到攻擊的現實。 侵權必須是真實的,沒有想像中的或預期的。
抓捕罪犯過程中的損壞
這種行為也是刑事辯護的一部分。 對於這一類,設置合法性的條款。 它們分別是:
- 拘留必須就誰犯的行為,而不是其他代碼的刑法規定屬於行為的人來行使。 行為的客觀證據,必須是不爭的,明顯的和顯而易見的。
- 使用暴力,只有在堅定的信念,這一主題是有罪的情況下是允許的。 例如,當一個人被逮個正著在現場,目擊者將他指向它,在他的公寓或者在他的衣服將是行為的痕跡,等等。 至於拘留的基礎服務於定罪或命令搜索。
- 造成對人的傷害只能如果有免於處罰及其規避了真正的威脅。 關於這種危險可能指示,例如,電阻的警察,試圖逃跑,等的要求,不履行。
- 只有傷害可以導致他被拘留的宗旨,為以後交付給適當的權限。 在這種情況下,抑制機會逃避責任,所造成的損害作為實現這一目標的手段。 當痛了私刑正義或實現其他目標,它就失去了合法性。 在這種情況下使用暴力的人,刑法下進行處罰。
- 已逮捕期間已經採取的措施,必須是相稱的危險和犯罪的性質和個人肇事者。 例如,剝奪主體,誰是試圖逃跑的生活,它被認為是合法的前提是他犯下殺人,劫持人質,進行恐怖行為等。
- 在逮捕過程中所採取的措施的性質必須符合在其所進行的條件。 在這種情況下,考慮到強度和電阻的渲染方法,ATC罪犯和工作人員的時間(晚上/天)的數量,和現場,施加柔軟且無痛裝置的可能性存在。
急
這一類是在不斷爭論的中心。 儘管該機構是傳統行為的情況下排除犯罪的一部分,該定義的治療受到嚴格的評價。 首先專家分的差距不合理的標準物質,並把它不僅在該法第39,而且還涉及心理和肉體折磨的規定(第40條,CH 2)。 在後一種情況下,不存在製劑的緊急任何具體特徵,除了危險特定源的引用。 這不是留在理論和實踐中尚未解決的唯一問題。 因此,該立法沒有規定標準的刑法評價絕對必要的限制超標。
澄清的定義
作為 緊急 被認為是在威脅厭惡確實存在針對特定的人或其他實體,以及社會和國家的合法利益的條件,它與傷害其他人進行。 在這種情況下,為了滿足在現有的情況下,危險不能被通過其他手段除去的條件下,和損害基本上小於將是無為的情況。 在這種情況下,情況在大多數社會有用的排除犯罪。 從這些或其它來源發出的危險,應:
- 構成對人,社會,公民,個人的健康權構成威脅。
- 以現金和實際。
- 存在的環境下的其它方法,並不意味著損傷,這是不可能消除它。
強迫
它可以是精神或身體。 強制這種由藝術調節。 40守則。 這一事實持有中所有特殊的地位。 強制造成受法律保護的利益,在特殊情況下它具有開脫罪責自然傷害。 這證實缺乏刑事制裁,並與排除責任的其他情形的整合。 作為這種情況下的特定功能是帶著癱瘓或將有限的破壞和缺乏公共設施的行為。
的說明
第40條涵蓋了與規則或行為出線的情況下 不可抗力 或緊急情況。 如果人身強制的主體無法管理自己的行為,那就是,使選舉的行為,以及由此造成受保護的利益的損害,處罰不能適用。 這是由於該人行事或省略的不可抗力因素,不可抗力的影響下採取行動。 這反過來,提供故障和動機的行為。 例如,所分配的防護不能執行繞過託付給他的領土。 心理強制始終被認為是可以避免的。 這是由,無論動作的強度的程度,標的保留管理自己的行為行為能力的事實來解釋。 心理強制可表示威脅使用暴力,造成精神/物質損害,並且可以立即執行其它警告。 也可能通過精神藥物,催眠,蜂鳴聲等心理狀態有直接影響。 作為脅迫等行為的目的是促使人的慾望傷害受法律保護的利益。 在本主題的可以避免的(精神)的影響的情況下威脅和傷害那些需要它來消除存在的威脅之間進行選擇。 在這方面,考慮到使用絕對必要的規則行動的時候。 作為典型的例子可以發球,尤其是支付款項,攻擊者收銀員的行動來威脅他的武器,銀行業機構的董事,這酷刑下給鑰匙店等。
合理的風險
它包括在可能危及其保護的利益的形成,以達到一個對社會有用的目的。 這不應該是能夠得到這樣的結果neriskovannymi,通過常規方法。 風險被認為是合適的人找到,大膽(例如,新技術的生產研製,開發創新療法等期間)。 可能性開展調查每一個公民。 不要緊,無論是在什麼是極端條件下。 這就是為什麼在1996年的刑法典使用的“合理的風險”的概念。 它在當前的代碼量顯著擴大。 由於在生成合理的風險造成損害的可能性的來源是主體的行為,誰有意地實現他們對社會有用的目的建立的和普遍接受的安全要求偏離。
條款的合法性
它們分別是:
- 損壞的應用行為的風險,這是針對社會有益的結果的正當權益。
- 被人追求的目標不能被其他更安全的方式來實現。
- 的感知風險,只能作為他的行動的可能選項和側面的負面影響。
- 人的行為是基於現有的技能和知識,這是在個別情況下,以防止損害的發生客觀能力。
- 演員採取一切適當的,在他看來,措施防止危害。
訂單/訂單執行
作為排除犯罪的情況下,這樣的行為已經被固定在今天的當前刑法典的第一次。 然而,在實踐中幾乎總是合格的下屬員工的行為時,執行上級的命令或訂單考慮。 這一事實被認為是普遍的。 它適用於損害的所有情況下,當在社會活動中的任何部門的電力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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