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刑法

威脅要殺死或造成嚴重危害身體健康:結構和特異性

眾所周知,俄羅斯刑法典第105條開始以“謀殺”的特殊組成部分。 反過來,如果犯罪被認為是殺死或傷害他人身體的威脅? 是的,當然,但你需要能夠區分空談刑事犯罪。

客觀方面

刑法第119條所指的對象 - 生活,以及健康的權利,他們屬於每個人無論在何種情況。

客觀方面是檢測或意圖分別殺死或以造成嚴重的身體即,不是一個輕微的損傷。 關鍵鑑於犯罪的方法,他甚至在標題中註冊。 刑法是明顯的意圖犯下話威脅濁效果 - 生命或傷亡。 無論哪一種方法是選擇向措辭犯罪威脅。 它可以是口頭發言的書面消息,一個電話,甚至一個電報。 可選甚至直接將消息發送到一個潛在的受害者,足以將它傳遞給第三方,誰就有報告人與受害人威脅的事實。

作為一項規則,導致罪犯的理由表達某種方式表達了有意傷害,沒有考慮到,並且,理想情況下,威脅要殺死或由法院,造成重傷應上下文之外加以考慮。 然而,原因可能是在處罰的個性化,如果受害人本身引起了違反法律的行為人的非法行為考慮。

威脅的現實

無法吸引市民的 刑事責任 分析的文章,如果嚴重的威脅殺死或傷害他人身體毫無根據,並不代表真正的危險。 通常情況下,一個犯罪行為的受害者評估的聲明(或書面通訊)的基礎上,個別罪犯的知識的嚴重性。 常犯錯誤的基礎是兩個人之間的關係,他們往往是基於相互敵視。 此外,現實的危險可以用在口語或書面交流製成,或在武器犯罪或危險物品存在的方式來表達。

即使是蘇聯最高委員會決定,真正的威脅是需要考慮這種行為會立即給公民嚴重有理由擔心險惡承諾。 最高法院敦促在刑事案件中,法官要注意攻擊者的行為:它往往是典型行為是預先確定現實明示或不同形式的威脅表示程度。 最重要的是受害者接收消息的主觀態度,因為威脅,不得隱瞞,或者僅被它的收件人偽裝和理解。

罪犯的身份

威脅要殺死或傷害他人身體 - 一個特定的犯罪,因此,有必要評估一個人的身份的個體特徵,違反了刑法。 有必要分析侵略的水平,在中毒的影響對行為的衝突事件表示,犯罪記錄涉及暴力犯罪,以及為評估犯罪的其他有關情況。

有關罪犯是在違反法律解決的原因,這是非常不同的。 他們建立和促進刑罰個別的正確評估權。

分歧

有問題的犯罪必須從生活和身體健康,企圖加以區分。 殺害或造成嚴重危害身體健康的真正威脅,只能在對潛在危險的報告表示; 試圖伴隨著旨在實現威脅的直接行動(或分別,準備殺人或嚴重的(而不是更少)的傷害)。

在實踐中,具有上述命名的威脅殺死或造成重傷(第刑法119),一些其他犯罪的犯罪之間進行區分。 所以,你可以強迫一個人去清除組織的後續移植,勒索,訴諸暴力的階段的訴訟 ,或會導致一個人作證-與危險侵略性警告相關聯的所有犯罪行為。 犯罪目的不法分子使用特定的方法 - 威脅。

隨著競爭的刑法應該界定什麼 構成犯罪的, 實際上它是常見的,一些-特別。 一般的規則總是優先考慮的特殊成分。

特異性

殺死或導致以暴力嚴重人身傷害的威脅只在理論上認同,因為沒有身體接觸其實也不發生。 儘管如此,許多科學家和法律理論家強調行為的不道德和倡導的認可刑事犯罪精神虐待的形式分析的罪行。

我不知道任何其他威脅不能視為違反 刑法。 因此,許放輕傷,打破東西,搶劫或強姦 - 不是分析文章中所指的犯罪,因為我們對嚴重傷害或謀殺的危險嚴格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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