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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 俄羅斯公正的憲法原則

的憲法原則 ,俄羅斯正義是案件的情況都一樣,不論其類別。 基本法保障的公民和組織 ,以保護的權利。 在侵權主體的利益的情況下,可向申索陳述書。

俄羅斯公正的憲法原則

托換的公民權利保護制度的基本規定,包括:

  1. 獨立性。
  2. 宣傳。
  3. 口頭表達訴訟。
  4. 當事人的平等。
  5. 競爭力。
  6. 會議的連續性。

該法還建立了程序正義是對國家官方語言管理。 在這種情況下,譯者可以持有,如果必要的話,聽證會。

獨立

考慮到公正的原則,必須首先要注意的是,在其活動的人員有權處理糾紛,只能由法律指導。 他們不採取行動,代表社會團體或政府機構。 程序代碼不以可能影響結果的情況下審查允許的干擾。 授權規則(定義等行為)的人應該自由表達政治偏好的位置。 憲法訴訟的原則,不允許對由締約方會議採取的初步調查,或正在考慮的問題獲得或要求指導。 在授權結構的工作的任何干擾承擔相應的責任。

合議

在一審官員分別審理案件。 對訴訟是典型的上訴, 上訴法院, 以及你,太陽和COP。 憲法訴訟的原則,允許在全體會議聽證會決策,如果通過授權的員工總數,以及商會在其成員中至少3/4存在會議不少於2/3的出席。 在確定仲裁的過程中,不得被視為參與該案件的訴訟程序,因為那些權力已暫停取消資格的人。

締約方會議決定的通過

憲法訴訟所進行的法律既定秩序。 規程規定CS的活動,有藝術。 72.確定該決定是由公開投票唱名法官作出的。 決議將被視為如果收到廣大市民投票,如果另一個程序是由法律批准成立。 如果對法律行為的合憲性審查問題的決策過程中,國家權力機關之間的協議,並沒有進入俄羅斯聯邦國際條約的力等於投票數量,這將被視為有利於爭議的文件符合基本法作出。 關於關於權限爭議的規定,在所有情況下都必須由多數批准。 類似的規則適用於對憲法解釋的決定。 大多數不應小於2/3授權人員的總數。 正義的原則不允許逃避或從締約方會議的決定投棄權票。

公開

它充當所有的一般原則的試驗。 開放性意味著,審判公開進行的,除非規則另有規定。 該法允許在適當的基地私人會議舉行聽證會。 例如,行政訴訟可能涉及到構成對原告的隱私信息。 在這種情況下,申請人可以請求程序關閉。 在民事,刑事訴訟的代碼提供了類似的規則。 CS應舉行非公開會議,必要時,確保保密性,由法律,公民的安全,公共道德的保護保護。 在這些聽證會中有訴訟只有參與者:當事人(或其代表),並授權審判的官員。 其他人,包括秘書處,其提供由會議主持者確定的程序的正常過程中的COP成員的存在的可能性。 案件在遵守法律制定的一般規則進行。 在開放和封閉的會議上作出的決定予以公告。

訴訟的口頭

案件通過檢查意見書和當事人的聽證會進行。 此規則適用於所有訴訟案件,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訴訟。 會議期間聽到的東西,以及鑑定人,證人及其他人員的一面。 法庭宣讀了可用的文件的精髓。 一個例外可能是被授權的人的信息,或已預先在會議上提出的內容提供了素材。

連續性聽力

該法律規定,每個案件的會議必須在不中斷。 它允許分配的休息時間,進一步審議做準備,情況消除構成障礙聽力的正常過程。 的情況下,或直至程序的延期做出決定之前應該不會在其他問題上的憲法訴訟。 這條規則同樣適用於會議中全會商會和締約方會議。

平等和競爭力

該法案建立了同樣的法律可能性,以捍衛自己的立場為當事人。 這一原則體現在憲法第123條,並通過聯邦法第53條規範締約方會議的活動充實。 按照規定,雙方都可以了解案件的材料,在聽證會上提交請願書,表達自己的位置,找別人的問題。 法律還允許評論指出的反對,這是貼在爭議的文件。

憲法訴訟:計劃

在訴訟程序的情況下,該過程包括幾個階段。 他們去一個接一個。 應當指出的是,階段的其他訴訟的特徵的存在。 特別是,行政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典,民事訴訟法規定了處理的明確程序。 階段涵蓋各方的主要行動的情況下,以及官員有權提起訴訟糾紛。 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和聯邦法律規範締約方會議的工作,包括以下步驟的代碼:

  1. 添加應用程序/吸引力。
  2. 得到的材料的初步研究。
  3. 審議或拒絕其申請的受理。
  4. 準備開庭。
  5. 審理該案。
  6. 會議,投票決定。
  7. 公告,公佈和生效的決定力量。
  8. 執行解決方案。

條款

程序構成另有另一個,包括以下步驟,其持續時間被限制在特定的時間間隔。 所需要的時間為材料上根據情況的類別的特定階段。 在步驟的時間之間的差異也影響特定地區的法律規定。 據專家介紹,最限制在達吉斯坦共和國的憲法程序的角度看。 該法建立了初步的研究材料必須不遲於治療日起10日內完成。 在此之後,在五天之內應該可以解決採取的案件進行審判。 爭議的直接檢查的初步研究材料完成後不遲於10天開始。

憲法法院法

這是一個文件,記錄法院對這一問題的解決結果發現,在十六屆五中全會或眾議院的會議。 COP帶來:

  1. 法規。
  2. 定義。
  3. 結論。
  4. 解決方案。

最近採取的有關締約方會議活動的組織問題。

法規

憲法法院訴訟的任命主要是驗證與基本法律的規定規章的符合性。 決議是最終決定COP。 該文件允許符合憲法規定的事項:

  1. 法規,經國家元首,聯邦委員會的政府,國家杜馬和聯邦法律。
  2. 共和國憲法,俄羅斯聯邦的成員,章程,法律及區域意義的其他法律文件,國家機關的管轄和俄羅斯聯邦和其臣民的共同管轄範圍內的事項出具。
  3. 還沒有生效的國際協議。
  4. 國家和地方權力結構之間的合同,以及與後者和地方當局。

該法令還解決管轄權爭議:

  1. 聯邦權力結構之間。
  2. 之間的區域和國家機關。
  3. 政府機構的高等院校之間。

此外,憲法司法機構應發給被應用或特定爭端中使用合規監管核查結果的法令,基本法律的規定。

其他行為

結論是:憲法法院關於遵守的指控總統叛國或其他嚴重犯罪的提名程序請求的最後決定。 所有其他文書,除了那些與法院的組織,簡稱定義。 他們在法庭上公佈,並固定在協議中,除非法律另有規定。

細微差別

法官誰不與案件的決定不服的,可以書面提出自己的看法。 它會附著在材料和已通過的法案公佈。 法官,誰是在任何的問題或定義的推理部分投票少數,也可以寫成表達對廣大的分歧。 也將附著在材料和刊登在官方公報。

決定執行

結論並立即公佈在官方渠道締約方會議的決定。 行為的出版,不僅在國家一級,而且在區域一級進行。 COP最終和不可上訴的任何行為。 該決定生效通過後立即。 行為的表現是當事人,除非本身還提供了其他方面的情況公佈或演示文稿之後進行。 COP行為有直接的影響。 對於其實施也沒有必要從其他官員和政府機構提供相關證明。

行為的法律效力

關於承認違憲的法律行為的行動締約方會議的決定可能不會再採取法律文書來克服。 在這種情況下,法律規定是違背基本規律,失去了力量。 承認不符合憲法的國際協議,不能到位,後續使用。 締約方會議的決定是在俄羅斯聯邦國家權力,地方自治團體,機關,團體,企業和官員,以及自然人及其關聯的所有司法和行政機關全境結合。 基於法律行為的決定,基本的法律規定之間的差異,執行不能。 他們應該在由聯邦法律規定的情況進行審查。 誰不行使或執行不當妨礙憲法法院的決定的執行主體,在法律規定的方式進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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