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國家和法律
政府的三個分支:一個概述
任何現代國家的設備可以比喻為一棵大樹。 它從三個分支主幹,其每一個帶有一定的負荷延伸,並且它們一起提供了工作狀態管理機制。
第一個這樣的方案提議,由英國哲學家約翰·洛克在十七世紀。 將在相關分支相互之間權力的這種想法是法治的特徵。 最充分的發展,她獲得法國思想家查爾斯·雷Monteske,誰制定的“3枝”的理念,與一些修改現存的著作。
首先這些分支,通過法律的立法,專用權,其通過執行其職能的代表機構力量-議會,在通過選舉,人民代表的代表。 立法大會(議會同義詞之一)是在狀態,其中,後在議會聽證會慎重考慮接受這些或其他法律或修改其唯一的權威。
議會,因此,代表著國家樹的立法部門,此外,它規定了財政部門,稱概算政府決定了很多關係到國家的國內和外交政策等問題。
除了立法,三個政府各部門的行政和司法部門之間的分歧。
由行政機關,主要包括由首相領導的政府內閣。 政府應確保法律和其他法律的實施。 在這些區域,它是由當地政府或選舉進行地方當局。
它的特點是所有正義之上 - 旨在解決在法庭上爭執特殊狀態的活動。
司法機關要嚴格執行法治和正義的依據刑事訴訟法和商業法的實施規則。 為此供應,例如 司法,身體 檢察官辦公室。 此外,司法部門,尤其是憲法法院,監管過度器根據一個真正的民主國家的結構中最重要的政府的其他兩個部門的職能 的原則, 三權分立。
三個政府部門,作為一個獨特的,不僅需要互動,相得益彰,也受到制衡,所謂的系統駐留在法律領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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