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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托雷平改革,試圖克服危機

二十世紀的俄國農民開始的歷史。 它一直吸引著歷史學家和研究人員的關注。 這不是巧合,俄羅斯則是一個以農業為主的國家。 根據1897年的人口普查,農民由人口的76%,生產佔農業生產在全國的92%,而只有8%的土地擁有者,此外,農民還可以直接在地主經濟參與。

後期XIX-XX早期的幾個世紀。 農民問題仍是最緊迫的一個。 許多政治家和政黨,包括在農民問題的他們的計劃單點解決方案,並佔其農業項目。 布爾什維克的土地綱領的作者之一是VL 列寧,社會革命黨人 - VM 切爾諾夫,立憲民主黨 - AA 考夫曼,民粹派 - V.P.Vorontsov等。

爭議的主題是各方的一個社區, 所有製類型 和擁有土地,農民經濟的性質和它的發展之路。 開始二十世紀。 這也是為國家,誰是尋找一個人口更多的支持,並試圖加強社會支持的一個轉折點,革命後破滅。

因此,PA前 斯托雷平,他的任命1906年4月26日為內政部長一職後,不得不進行的一種全新的課程任務 國內政策, 最重要的,在同一時間之一,複雜性,其中是對農民的農業政策。 在許多方面,它是消除小農經濟的低效率的嘗試,擠壓的生命共同體的方式過時的規範。

克服在農業部門的危機,最重要的步驟是法令參議院上增加有關在1906年11月9日,農民的土地使用權“土地改革斯托雷平本質上是基於這項法令目前的一些法律法規的出版物。

該法令,以及所有refora斯托雷平,旨在廣泛的農村社會的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破壞和農民階級的創建措施的落實 - 全地主。

11月9日法令的第一部分,1906添加到農民的總規則第12條的18篇文章。 一整個法律的主要內容是第I卷,第1,農民不得不接受的土地分配在社區領域的財產的權利,包括在不超過24年買多餘的土地價格在1861年(第3條)根據第2條的權利是一般的再分配,不需要多餘的款項。 文章4-11僅僅使土地私有製的翻譯部分。 第12條規定的農民的需求,而不是土地問題的幾個地塊盡可能在一個地方的可能性。

法令的第二部分4的一個補充上份地異化的順序,包括在擁有的宅基地。 第三部分包括2條補充農民的土地權利分配的地塊,由宅基地佔有。

第四部分闡述了整個社會的轉型,無論是在社區,並與宅基地所有權所有權的農民的選票三分之二的與會的解決方案的麩皮部分。 在加強土地為新業主的所有權,以前的使用權是不可分割的公共土地(草場,牧場,森林,土地不方便,車道)。

該法令公佈後成為法律6月14日修改和補充的農民土地使用權的若干規定1910法。 當然,上述法令和法律是該國正在進行的改革中的一部分,但它解除從社區出口禁令斯托雷平的改革的基礎在Agranov的區域。

土地改革的主要原因是大規模的農民起義,拖欠增加,生產力水平低下的農村貧困人口,成長。

土地改革,以實現其目標只是部分,但結果仍然是積極的。 增加耕地面積。 有土地分配的顯著再分配,超過200萬。家庭獲得的唯一地區。 由於改革之初提高了安全性農民庫存1.5倍,鐵耙2.4倍。 產生合作社的數量。

土地改革後,準確地說,是1901年至1911年。 從糧食和收入的 經濟作物 ,從1.7上升到3.4億美元。擦,人均收入已經從30到43盧布增加。 在改革是加強養殖場 - 在農場和削減的形式私人土地所有權的方式通過了所有的農場10.3%。

因此,我們可以說, 斯托雷平的改革在農業,進行結算1906年至1911年,對俄羅斯的農業漸進的影響。 但是,還應該指出的是,改革和創新沒有解決農村貧困問題的所有問題仍然尚村的常見特點,人口的不同階層之間的關係,充分削尖,包括由於不能平等地獲得信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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