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合規

的類型和具體特點:個人之間的合同

個人 有各種形式進入相互交易和合同的權利:口頭或書面(簡單或公證)。 如果立法沒有建立在該合約將個人之間訂立的形式,交易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

在任何交易的形式相同,其中的結論,發生在他們所犯的時候,如果雙方之間的協議規定的其他條件可以封閉。 但是,如果在協議簽訂時設定公證或寫了一個簡單的形式,它的口服意味著無效的結論。 根據交易各方之間的協議,締結書面形式,根據該協議可以口頭方式提出,如果這種情況不違反法律。

在最簡單的形式,個人之間的書面合同是通過制定將由內容表達的文件。 該協議必須由人來簽署,使交易或未經授權的人。 通過協議或立法可以安裝附加組件定義合同的形式(債券印刷,使用一種特殊形式的,等等),並提供對任何違反該數據的後果。 在沒有這樣的效果可以用簡單的形式的協議書面授權被應用於不遵守。

如果因為文盲,疾病或身體殘疾的公民不能親自簽署個人之間達成的協議,他在表達符號可以是任何人的交易文件命令或要求。 此外,這個程序應該與一個人進入與他自己不能簽署合同的原因進行公證。

在編寫簡單的形式,需要公證的存在協議的除外個人之間的合同,應與交易超過工資的大小十倍的金額(最低工資)。 在相同的形式是個人和公司之間的協議。

如果 公證 合同上的協議須經公證或其他任何人的辦公室讓他進行這樣的行為,有權簽署。

公證形式,其中合同個體之間締結的,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使用。 這是一定要結束對抵押貸款合同,財產抵押, 索賠的分配, 租金,遺囑,律師和其他人的權力。公證可以由雙方協議使用,即使法律不要求行為的執行。 交易公證的實施提供了更大的法律效力,保護它免受可能無效。 畢竟,在事實之前,如何把一個簽名,公證員必須確定合同雙方的活力和能力。

個人之間的抵押合同編寫簡單的形式。 為了達成類似的交易在關係進入抵押權人和抵押人。 第一個人 - 誰拿房產做抵押的人,對方提供了擔保。 合同應明確的金錢或財產收益是交易的主體,以及當事人的責任,發生的義務,不履行條款。

一個很常見的類型是個人之間的銷售合同。 這些交易是在口頭或書面最簡單的形式(當相應的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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