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 組織
經濟夥伴關係:概念與組織
儘管在俄羅斯的不同組織和法律形式的法律實體,在2011年底足夠數量的政府已決定引入另一種,即經濟夥伴關係。
對立法者的思想對企業的這種形式是成為家庭之間的事情。 夥伴關係和家庭。 社會,作為開展業務創新的理想選擇。 因此,俄羅斯公民被授予創建經濟夥伴關係的權利。 最適合這個行業的例子有:工作於應用研究,工程活動,技術,技術創新等組織...
經濟夥伴關係的概念
經濟夥伴關係 - 由幾個人(至少兩個,但不超過50),由該組織的成員給予或通過其他人的程度和範圍的商業企業是通過在合作管理協議建立的。 戶。 合作夥伴 - 是法律實體的形式,依法保障和俄羅斯監管。
這些公司都只有在這些領域開展業務已獲得政府批准的能力,只有那些物種。 在這種情況下,獲得從事一些合作夥伴的權利都需要有一個許可證。 在一個商業夥伴關係的參與者既可以是個人和法人。
法律規制
像任何其他類型的活動,都受到法律和有關GKRF FL調控。 主要特點和細微差別的管理主機。 在聯邦法律規定的夥伴關係。 該法(聯邦法律№380“在經濟合作夥伴關係”)於2011年12月,第三個數字獲得通過。
俄羅斯政府登記,他們要立足,如何管理經濟的夥伴關係。 民法典藝術。 50建立夥伴關係的形式, 企業組織, 並在藝術。 65.1澄清,這種類型的公司是一個法人實體。
聯邦法律№380定義了經濟夥伴關係的法律地位,為自己建立和管理,他們的權利和義務,特別是重組或清算的程序,以及合夥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它規定了構成文檔的創建和管理的細微差別和實繳資本。
建立合作夥伴關係
該組織的成立,形狀為業務合作夥伴關係,有可能僅通過其會議的決定(滿員)。 通過另一實體的重組,公司的形成是不可能的。
在成立以來,業務參與者的時候,需要選擇和委任核數師的合作夥伴關係。 它們可以作為一個組織或個人,誰擁有從事審計,根據俄羅斯法律的權利。
對家庭的批准決定。 合作夥伴必須包含的創始人的投票,以及有關他們的決定(夥伴關係協定,選舉管理機構和其他的結論)的結果。
經濟夥伴關係的登記由2001年8月8日的129本法管轄的“國家。 法人實體和個人創業者的登記“。 由聯邦稅務局的條款法律規定。
合作夥伴管理機構
經濟夥伴關係應被要求選出一名首席執行官和審計委員會。
其形成的順序是固定的夥伴關係的協議,除了這些功能,和細微差別,這是載於法令。
唯一執行機構通過選擇合作的參與者之一,對於在章程或無限期規定的,如果這種細微差別沒有創始文件中寫入的時間選出。 所有信息(包括變更信息)的唯一執行機構受國家的。 註冊。
代表本夥伴關係(沒有逮捕證)的唯一執行機構,負責並具有管理協議中闡明的權利。 他對企業員工的聘任或解聘發布法令,鼓勵或懲罰工人的權利。
審計委員會的夥伴關係(審計師) - 是有權進行合作,其金融和經濟活動的定期獨立審計身體。 它可以訪問所有文件JUR。 人。 其程序由合作夥伴關係的章程規定。
委員會的審計或成員可能只是誰是不是一個經濟夥伴關係的成員的人。
參與者和整個權利的夥伴關係
(聯邦法第5條№380)FL上的商業合作夥伴解釋並規定了法律實體的參與者的權利,即參與者能夠:
- 管理夥伴關係;
- 收到有關該組織活動的所有必要信息,包括獲得會計和其他文件;
- 出售合夥資本的股份,而在售的優先購買權購買其餘均為合夥企業的成員,所有的交易都是通過公證取得的情況下,
- 在法人的清算的情況下獲得財產的一部分(實物或現金等值),如果債權人的所有款項之後的任何遺骸;
- 拋棄合夥權益或要求合作夥伴關係,贖回。
此外,如果一個企業的管理協議規定,參與者必須給自己的保釋金股份的權利。
至於經濟合作的權利,對商業合作夥伴的聯邦法律,確保他有機會享受所有的公民權利和義務,這是必要進行俄羅斯聯邦法律所允許的任何活動,如果不違反合夥工作的目標,這是在章程和協議規定。
在這種情況下,聯邦法律禁止合作夥伴關係:
- 是其他企業的創始人或成員,異常 - 工會或協會(法人);
- 發行債券或其他證券;
- 推動組織。
義務和責任
除了賦予合作夥伴的成員,以及公司整體的權益,業務夥伴關係的法律分配的義務和責任。 因此,這些公司中,參與者必須:
- 有助於對日期和由協議規定的數量的股本;
- 未披露有關該組織工作的機密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該組織的成員都沒有對合夥的債務承擔責任,但只有與它的活動,由他們作出的貢獻的範圍內相關的,潛在損失的風險。 與此同時夥伴關係符合他們為自己的義務全部財產,概不負責其成員的義務。
如果在合作解決與債權人沒有足夠的錢,參與者可自願償還這筆債務。
如果提供的經濟合作夥伴關係管理成員的任命的管理協議,該數據應當承擔損害承擔責任的組織,如果有的話,已經出現的原因是他們的錯(活動/活動)。 在協議規定或其他理由FZ或負債的金額可能是個例外。
在法院外面,可以排除那些誰不作出股本的初始或後續捐款及時,對異化的決定合作夥伴應採取一致。 還值得一提的是,如果違反自己的職責,這是在聯邦法律所規定的公司的合作夥伴,參與者必須從通過法院的合作夥伴關係排除了他的權利。
夥伴關係憲章
組成文件 公司章程,對家庭的管理協議-經濟夥伴關係。 合作夥伴關係。
按照聯邦法第9條憲章經濟夥伴關係№380必須由該組織的所有的創始者,以及包含在信息所需的文檔進行簽名:
- 企業組織的名稱 (無縮寫);
- 夥伴關係的活動;
- 在經濟夥伴關係的位置;
- 股本(其大小);
- 上用於存儲企業文檔(有關許可證和公證員現場位置,這已通過認證並保持對合作夥伴的管理協議的數量)的程序;
- 對政府形成的特點。
經貿關係的章程還可以在其創始人的自由裁量權包含其他信息,如果它是不違法的。
對企業章程的任何修改,必須由所有參與者(包括那些誰不創始人)和註冊一致採取。
在該合夥的任何成員或任何有關目前的包機人要求檢查的情況下,它是受立即執行。 當請求發出資金的副本可能只收取到不超過其生產成本的程度。
對合夥經營協議
包含在藝術的夥伴關係協議的一般要求。 聯邦法律對經濟夥伴關係的6。 根據這一協議可能被分配任何關於權利和參與者的義務和合作夥伴關係,這是不違反法律,不應該被包含在包機的特殊性的信息。
對業務合作夥伴的管理協議應以書面形式和公證固定。 在這種情況下,進行所有後續更改它也必須通過公證確認。
合夥企業的立業之本文件必須指定以下權利:
- 股權資本,向他提出股的時間和量的形成條件;
- 合作夥伴負責,無助於股本;
- 這些都是不相稱的貢獻創始人的權利;
- 就在首都或她重複購買/銷售股份轉讓的禁令;
- 對於違反保密責任;
- 進入第三方的合作夥伴關係的條件;
- 不同的規則來解決,以合夥企業或者其他此類規定的當事人之間的糾紛。
與此相反的章程,約定不公開的文件。 而為了讓大家看到它僅與執行機構的同意。 因此,經濟夥伴關係的參與者不能依賴於與第三方的關係管理的協議。 一個例外可能只有在那些合作夥伴能證明第三人知道或應當在對組成文書的內容交易時已經知道的情況。
公司的股本
金融商業機構 - 是形成和分配資金,以及它們的使用。 其中一家公司是其資金的資本。
經濟合作夥伴關係,其他企業一樣,都要求有自己的資本。 法律上的所有者。 臉,使他的股份,收購來管理這個組織的權利,並在這方面有一定的責任。
立法者確立了各法律形式強制資本的功能。 因此,在按照與藝術。 66 GKRF經濟夥伴關係需要形成的儲備資金。
它是由具有所有合作夥伴的貨幣值存入資金,財產或其他權利的形成。 貢獻未必比債券家庭以外的證券。 社會。 如果存款不以現金,它的值應該一致,在夥伴關係的奠基人會議確定。 如果在這個問題上達成共識是不可能的,捐款應以現金支付。 部分或全部將貢獻,它是由協商確定。
如果合夥協議沒有固定的從合作夥伴不同的規則,不只是誰做的股本貢獻的一部分,它需要支付合作夥伴的10%,這部分償還這個原因造成的損失。
聯邦法律№380建立了一個優惠的權利來購買股權資本的份額,它的參與者。
經濟合作重組
經濟合作夥伴關係,以及其他法律實體,可以重組或在必要時平倉。
這些企業重組的特點在本領域中有描述。 24 FL-380。 文章稱,對於法律實體形式的重組唯一的選擇是轉換成團。 強制重組是在事件參與者的合作超過50人的數量。
重組只能由創始人,其中必須包含一致決定之後進行:
- 在公司名稱和地址信息;
- 為了重組條件;
- 在合夥股參與者的資本份額特別是交流;
- 有關專門設立審計委員會(或約一個約會審計師)的成員信息;
- 關於合議執行機構,或任何其他,如果公司將形成它們的參與者的信息;
- 在那次聚會,這是唯一執行機構的信息;
- 在轉印動作,以及該法的應用的批准數據;
- 對章程的批准,以及公司章程的應用程序數據。
一旦作出決定,這應該是在三個工作日內向國家權威機構,其負責註冊的法律報告。 人們通過發送書面通知重組。 基於數據的這種轉變是進入到一個單一的國家。 註冊表中。 在這之後一個法律實體有義務在有關其重組的媒體信息進行發布。
該公司被認為是自登記之新股份公司的聯邦稅務局的那一刻重組,導致重組。 這之後完全轉移到股份公司的經濟夥伴關係的所有懸而未決的義務,權利和責任。
業務合作夥伴的清算
在藝術。 消除經濟夥伴關係的聯邦法律號380列出的功能25,主其是企業的強制清算,如果減少,不到兩參與者的數量。
公司的清算可以是自願的還是由法院命令。 在第一個實施方案的參與者合作或授權機構(在協議中規定)的情況下,必須指定清算委員會。
清算委員會進行債權人的所有款項,然後制定清算平衡。 如果財政是商業機構,這是經濟夥伴關係(清算)是最小的,並且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委員會在出售該公司的資產 公開拍賣。
該物業,這仍然是後支付債權人,應比例轉入清算委員會合作的所有參與者他們對股本貢獻。
從以上可以得出結論,經濟合作的其他組織和法律形式中的亮點。 民法和聯邦法律號380允許這種類型的實體:
- 保護合作夥伴的創始人之間的合同關係;
- 平衡按照其貢獻的企業參與者的利益;
- 有很多自由的權利和創始人的義務的分佈,形成了合作夥伴關係管理功能與協議管理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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