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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也納公約

公約 - 是類型的法律,這是書面訂立的協議,各國和可調MP不管相關文件的編制定量的形式的來源之一,不論其特定名稱。

這樣的國際協定包括管理公共生活的各個領域的協議。 這些研究對象是人的權利和自由,貿易,航空運輸,鐵路運輸,保護 知識產權 ,和其他許多人。

維也納公約於1980年統一規則的數量就在國際層面上,這被證明是可以接受的許多國家的法律不同的系統進行交易。 1980年公約,分為4個部分,共包括101篇。 所有這些都指向了以下重要問題:一個合同,合同形式的概念,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的內容,當事人對合同項下不履行的責任。

口頭和書面:根據這一文件,一項國際協議可以通過兩種方式進入。 1961年維也納公約規定,各方條約可以是具有合同法律行為能力的任何世界糧食計劃署科目。 通用站立有異常狀態。

維也納公約,這是銷售合同的目的,適用於各成員國的企業之間的協議。 但是,與此同時,某些類型的交易沒有被它涵蓋了(例如,證券銷售,以及中標,和其他一些)。

違反當事人的一個義務的情況下,責任常見的形式是賠償損失,包括失去收入的要求。 責任並不僅僅發生在被告方可以證明違反合同條款,由於無法控制的情況的情況。

維也納公約1961年外交關係 是外交調控法領域的主要行為之一。 公約規定任務的所有頭分為三類:大使和nuncios誰在認證(梵蒂岡所謂的代表) 國家元首; 大使,公使和internuncios也派駐國家元首; 代辦,被認可的外交部長。

根據這一公約,工作人員被分為幾類:外交,行政,技術和支持人員。

維也納公約規定應國家之間存在的,經雙方協商的外交關係。 您還需要就外交使團及其水平的形成協議。

外交部的狀態,或者換句話說,發送狀態,按照1961年公約本身任命外交使團的負責人。 反過來,國家應給予該人對這一立場的認可agrement(同意),但它可以和垃圾,沒有告訴圖案。

他離開這個國家,評價,外交官廣告的結果,當團的工作負責人或其他外交人員的終止來 為不受歡迎的人, 以及它未能履行其職能。

在國家之間的外交關係發出agrement應離開外國外交官和他們的家庭成員的問題,協助終止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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