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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法“關於警察”:描述,採納和實施

俄羅斯警方成了警方不久前。 自那時以來發生了什麼變化,因為聯邦法“關於警察”獲得通過? 要回答這個問題,就必須尋找到監管本身。

當聯邦法“關於警察”獲得通過?

該法案生效於2011年,到1991年取代俄聯邦政府“關於警察”的法令。 該項目的討論始於2010年。 引進內政部,梅德韋傑夫新元素的發起者。 規範性的行為被公佈在互聯網上,兩萬匯集。評論。 其中有些是考慮到今後與未來的法案文本工作。

2010年,主席提議俄羅斯警方重命名為警察。 周圍的建議是走了很多的批評。 支持者認為,“警察”一詞與專業,效率和工作質量有關。 重命名對手談了否定語境,據稱是指在偉大的衛國戰爭的時代理念。

在民意調查FOM受訪者52%,反應到項目沒什麼區別,33%認為是不受歡迎的項目,只有11%的人贊成改名的。

法律基礎

聯邦法“關於警察”,即他的第一篇文章建立關於警用點。 法律規定,法院認為旨在保護自由和權利,以及俄羅斯公民的健康和生活的員工。 警察的主要職責是維護公共秩序和打擊犯罪。

警察工作領域,根據該法律的第2條是社會保障和個人,預防犯罪和犯罪,希望個人,執法和安全性,以及控制立法的偵探領域的遵守情況。

聯邦法“關於警察”,即其第三條規定了警察行動的法律依據。 在這裡,我們首先應該在俄羅斯憲法,國際法的個人合同,政府法規和一些聯邦法律的提。

在活動的原則

警察運作的基本原則仍然供奉著聯邦法“關於警察”。 特別是,該法第5條說的是,在俄羅斯人權和公民權利的尊重和遵守。 警方應大力推動這一原則的質量的發展和運作。 接下來的原則 - 法治。 因此,警方應定性只有在完全符合俄羅斯聯邦法律履行自己的職責。 第七條談到了警察的公正性。 警方必須站出來為公民的權利和自由,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宗教或其他有特色的元素。

開放性和宣傳 - 制定法律(第8條)的另一個重要原則。 警察的活動應俄羅斯聯邦的絕對任何公民可見。 最後,第9條和10說的信賴和支持公民,以及在互動與合作。 如果沒有這些原則,在警察的活動根本是不可能的。

警方的職責

警察的職責規定正在審議的法案的第12條。 因此,安全部隊的基本功能如下:

  • 驗收信息和對權利和自由的侵犯俄羅斯公民的發言登記;
  • 在重罪和輕罪的現場立即到來;

  • 急救罪行和犯罪的被害人;
  • 識別犯罪的原因;
  • 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控制;
  • 提供公共事件(集會,糾察,遊行等);
  • 採用質量的措施在緊急情況需要救助的人;
  • 刑事案件,進行調查;
  • 實施調查和業務活動;
  • 識別個人,以及更多。

聯邦法“關於警察”確立了這個結構的成員數量足夠多的職責。

人權官員

這種結構加強了聯邦法“關於警察”的第13條的權利。 為了履行職能的,警方提供的以下權利:

  • 要求個人的非法行動的停止;
  • 檢查人的公民的文件,證件,如果有證據規定對犯罪或罪行的某些人的懷疑理由;
  • 導致個體在調查刑事案件,如警察官員和普通公民;

  • 參觀各種組織和協會在刑事或行政類案件的調查;
  • 要求人們離開或多種罪行的地方;
  • 起草報告,收集證據,進行業務搜索措施;
  • 提供個人派出所;
  • 要求的書面請求,並更多的檢查。

法“關於警察”建立足夠多的警察權。 主要類型的權利之上進行鑑定。

在武力的應用

什麼俄羅斯聯邦(№3FZ)“關於警察”對員工使用武力的聯邦法? 根據這一規範性法案,警方有權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使用暴力的權利。 在警察攜帶了一系列特殊的手段,它能夠使用武力。

每個官員必須訓練自己的防禦手段,也是獲得的(審計)職業能力證書。 根據這項法案,警察可以不承擔責任在使用武力造成損害的公民和組織。 然而,過量的權力被警方意味著俄羅斯聯邦的立法規定的責任。

關於警務人員

由於聯邦法律(№3FZ)“關於警察”介紹自己是警察? 能回答第25條的重點是規範行為。 因此,根據法律規定,一名警察是俄羅斯聯邦公民,開展內部事務的機構職責的規定方式。 可在一個警察必須有一個特殊的排名,確認他的身份。

一名警察,根據該法案,在處理聯邦行政機構。 它執行的功能,並根據一個特殊的職位描述行使權利。 一名警官必須有一個特殊的證書,證章,徽章,制服和槍。 每名警務人員須進行強制性登記指紋(指紋)。

在保證

聯邦法“關於警察”(法律修訂了16年3月7日)提出了基本的社會保障每名警務人員。 正是在這裡,脫穎而出?

第一,也許是最重要的社會保障警察來工資。 每名警務人員應提供及時補水,是對金融安全和刺激繼續表現的一種手段。 材料安全警察被俄羅斯法律管轄。

下面的保修範圍包括社會保險金警官。 於是,一名警察,或者他們越來越嚴重的人身傷害的死亡意味著支付旨在彌補的損害,造成公務的性能有一定規律。 任何警務人員的健康和生命須經國家保險。 這項工作應在聯邦預算為代價來進行。

房屋警察也是至關重要的安全網。 每名警務人員應提供聯邦預算的支出官方宿舍。 在這種情況下,警方本身有一個特殊的住房公積金,這是由聯邦執行機構形成。

除了所有上述情況,我們也應該突出與醫療支持警察和他們的家人,以及保障成員的相關的社會福利,管理警察部門的通過。

控制和監督

聯邦法“關於警察”,在2011年2月通過的規定,除了上述所有,在警察的活動狀態和公共控制的。 因此,正在審議的法律草案的第49條強化了需要控制的聯邦議會,俄羅斯聯邦憲法,聯邦和聯邦憲法法律的總統室的警察機構。

在公眾對警察的控制必須在俄羅斯聯邦與各監督委員會的公共商會的監督和行政權力的聯邦機構下形成的公共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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