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國家和法律
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保護。 如何證人和受害者的保護,
受害者和證人保護 - 在刑事訴訟中最重要的原則之一。 在這篇文章中,將詳細披露。
為保障的法律基礎
什麼法律依據是對受害人和證人的保護 刑事訴訟? 直接在需要保護的刑事訴訟法的個別條款,以及聯邦法數2004年的119。 它是在後一個項目,並闡明了所有你需要考慮法院對個人的保護的必要信息。
我們應該提到另一個重要的文件。 這最高法院編號2010的17的決定。 因此,所提出的文件規定了需要傳達給所有下級法院的申請,在某些情況下,一些受害者和證人的安全保護和提供措施。 這要求必須在幾乎所有的刑事案件進行。
因此,證人和受害人的保護 - 這是一個相當漫長和複雜的過程,這是一個實質性的法律依據。
安全措施:第一組
談論的關於保護個人基本的安全措施的應用必須建立在相應的聯邦法律的六篇文章。 正是這種規範性的法令規定,可以就被害人或證人的被應用的基本技術。 在這裡,此處適用:
- 財產所有權和外殼下的個人防護;
- 危險的情況下,發行的個人防護裝備調整債券警告;
- 衛兵都對保護人的必要信息;
- 確保某些信息的保密性。
證人和被害人保護可能會建議其他更“激進”的措施:
- 更改文件;
- 轉移到居住的另一個地方;
- 在外部數據改變要被保護;
- 改變工作或學習的過程和地點;
- 隔離在安全的地方和其他一些方法。
此外,應透露更多的細節,可以根據聯邦法律#119和刑事訴訟法典適用司法權威的措施的組。
安全措施:第二組
在已提供為受害者和證人的高品質的保障,調查人員還沒有披露有關其在協議中身份信息的權利。 在相同的系統可以親近和家庭的保護。 然而,這是值得考慮的是這樣一個過程不能而不發出事先通知的情況下進行,並保證他的法官(還應該指出的是,相對於別名未來所有的進程將被用來進行保護)。
調查員可設置電話和保護以及其他人之間的其他對話的聽音系統。 是必要的,這些措施通常只有在案件時有敲詐或暴力對受害者或證人的明顯威脅。
證人和被害人保護也可以假定以下條件:
- 封閉的聽證會;
- 訊問時,從未經授權的人隱藏;
- 的情況下(只在最極端的情況下與總檢察長的許可,然後)轉移到軍事法庭。
保護部門
上述聯邦法規定證人和受害者的具體實例保護的徵收。 這可能是當局? 他們是如何決定在這樣一個過程中,由於犯罪受害者的保護?
法律規定,恰好有兩個機構群體,這些都要求從事保衛。 第一組 - 當局採取適當的決定。 這可能包括法官(或法院本身),調查部門負責人,調查員,調查和其他一些人(或實例)機構的負責人。 第二組 - 權力對付立即執行的安全措施。 這是值得強調:
- FSB器官;
- 控制機關和精神藥物販賣;
- 軍事單位,部隊的命令;
- 刑罰制度;
- 法警;
- 其他國家機關。
因此,在設計和實施保護已經相當大量的各種實例。
保護的順序
如何實現證人和受害者的國家保護? 美國聯邦法律規定了一些在相關機構的工作的具體步驟。 所以,要做的第一件事情是收集來自未來的書面聲明來保護。 當然,如果沒有受害者和證人的同意,開始對他們的保護工作將無法正常工作。
此外,這些機構應檢查保護提交他們的應用程序。 我們給他們這正好三天。 必須是定性檢查請求的原因。 之後才是決定拒絕或同意。 而事實上,在這兩種情況下必須作出有理有據的陳述。 所以,如果同意給定,那麼應用程序的副本離開受保護人的未來。 最後,要完成所有的文書工作後,當局已開始對所選擇的保安措施做準備。
它是如何出色地完成保護受害人和證人在俄羅斯聯邦? 在這個問題上有不同的意見。 當然,當局自己稱讚自己。 專家還表示,保護機制還不夠完善。
保護的原則
你不能錯過相應的聯邦法律第四條的內容。 正是在這篇文章指的是基本原則上的建設和刑事訴訟中被害人的保護。 在此強調的可能是以下幾點:
- 國家保護是建立在合法性原則; 所以,對於每個項目,對於每個過程,存在法律單獨的一條或章節;
- 它是強制性的,尊重自由和俄羅斯聯邦的任何公民權利的原則;
- 它建立了當局的共同責任的原則;
- 受害者權利的保護不能沒有特別檢察官的監督和控制下行使;
- 使用安全的方法應該以任何方式干擾就業,住房,養老,或在受保護的人的任何其他權利。
這些是規定了相應的聯邦法律的所有原則。
受保護人的權利和義務
我們已經被告知有關機關的秩序,這應該給某些人提供保護。 現在有必要向大家介紹2004年聯邦法№119第23條的內容。 正是在這篇文章中講述下保護人的權利和義務。 在這裡,適用於規則列表:
- 意識到自己的權利;
- 人身和財產安全的要求;
- 社會支持(在所有情況下不適用)的要求;
- 需要額外的安全措施;
- 提出上訴,反對在法庭上某些當局的決定;
- 尋求心理幫助。
在職責應該說以下內容:
- 當局提供安全的正當要求完美的執行;
- 通知有關威脅有關當局;
- 保存收到的秘密;
- 遵守聯邦法律和其他規範性法案的要求。
因此,對受害者和證人保護的法律規定相當多的義務和保護自己的權利。
責任
第5章著眼於聯邦法律規定了違反國家保護動作可能發生的責任的基本要素。 該責任由官方和最受保護兩者。
該法第25條規定一個特定的官員犯劣質實施國家國防,是刑法規定承擔責任。 第26條規定的關於保護個人信息的披露責任的基本措施。 在這種情況下,受害者的國家重點保護的建議的責任就非常受保護的人徵收。 因此,可以適當實行的情況下,如果市民想賣,典當,放棄或贈送給被給他,以確保安全的全部財產。
因此,受害人在刑事案件的保護 - 一個相當嚴重和複雜的過程。
為保護物質和財政支持
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保護離不開相應的財政,技術或物質上的支持來進行。 聯邦法正在審議的第28條表明,在公共資金的代價購買所有必要的設備。 同時,控制購買自己的安全器官系統所需的技術設備。 最重要的,值得注意的是 - 是鋪設在保護人的成本是不可能的。 這樣的系統,為犯罪受害者的保護涉及到購買的所有必要的設備只能在國家預算開支。 這就是為什麼從防務部門的任何財務要求或需求將被視為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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