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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標誌“禁止停車”
交通規則 是定期更換的是,作為處罰的違規行為。 而這一點,在2012年修訂了該守則作出 行政處罰的, 涉及到了錯誤的停車和停車的地方有一個路標的懲罰- “禁止停車”。 文章與業務所在區,並決定他們的規則交易。
符號“禁止停車”區,它的行動
路上還有作為警告或禁止跡象。 通常情況下,它們被定位在道路的或它上面的右側。
路標,目前生效,禁止停車,有四種類型:
- 3.27“禁止停車” - 車輛禁止停和停車場;
- 3.28“禁止停車” - 車輛和禁止停車的其他手段。
- 登錄3.29 - 禁止停車奇數和3.30 - 在每月甚至幾天。
考慮到路標“禁止停車”,其覆蓋範圍僅限於公路,安裝它的側面,值得一提的是,他的影響力延伸到所有方向。 此外,它還包括禁止在所述位點,構建成輸送路徑停止的裝置的存在停止,並且在“口袋”。 是公路和人行道路緣的一部分也屬於路標下。 在廣場和十字路口可以在標誌將設“的地方停車。” 在這裡,你可以只停留從必然在一場車禍中,駕駛員帶來不適出現。 乘客在這些地方進行,只有當這種行為車主不要在道路上的運動干涉。
在某些情況下,如單行道,你可以在大街上,那裡沒有禁止標誌的一側停了下來。 在某些情況下,標有“禁止停車”停止生效。 出現這種情況,如果有第二個,再簽收,禁止停車,以題字 - 8.2.3; 邊境,它終止在城裡; 相交; 片劑與題字 - 8.2.2; 完成 道路標記 - 1.4; 表明在結束所有限制,路標3.31的區域。
新的處罰
按照行政違法罰款的代碼的新變化不僅改變,但有它們的分化,這取決於侵權行為的位置。 所以,在兩國首都比在區域較大數額罰款徵收。 更改其中細粉在最小體積收費的案件數量。 他們變得有點少。 但也有其中的肇事者必須支付更高的罰款的情況。 例如,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他們說的路標(包括“禁止停車”),徵收的一千五百盧布的罰款。 在這個同樣的違規行為將被收取,因此在雙方的首都三千盧布。
在處理道路交通標誌的使用方面有爭論的問題。 例如,當站就位於附近的標誌“禁止停車”,下有一個跡象通知有班車停止公共交通,有一個問題:怎麼辦? 按照 道路停車的規則 附近的地方,公共交通是禁止的。 這不能從他們不到十五米的距離來完成。 但是,土地和土地乘客司機可能,如果其行為不干擾交通。 事實證明,規則自相矛盾。 這些跡象 - 禁令站和公交站,不要互相抵消,同時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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