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國家和法律
將交易認定為無效:訂單和法律後果
根據“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八條),交易無效的承認在不遵守規範的情況下進行。 在締結合同時必須遵守的要求可以在法律或其他法律行為中加以界定。 與此同時,屬於規範的行業,與交易相抵觸的行為並不重要。
關鍵條件
立法定義了一組合同,其條款與規範基礎相抵觸。 在意圖存在的情況下,允許將交易確認為無效。 它可以在任何一方或所有參與者同時出席。 這個意圖涉及到主體對正在進行的行為的非法性的理解。 必須證明其存在。 因此,例如,稅務機關對 交易的認定是無效的 。 這項規定特別涉及可控合同。
承認交易無效的法律後果
它們取決於幾個因素。 作為一般規則(在確定參與者的意圖時),他們在合同簽訂時收到的所有財產都被收集在有利於國家的地位。 如果條件僅由一方滿足,則所獲得的一切從另一實體撤回。 在這種情況下,財產也轉移到該州。 如果只有一個參與者有意圖,交易中收到的一切都將退回給對方,他們不知道違反立法要求。
分類
將交易認定為無效的程序和後果取決於其性質。 所以,例如,法律將這樣的類別分配為虛構合約。 他們的結論並不是為了產生適當的法律後果。 無論其結論的形式如何,以及實際履行既定條件,都會考慮虛構條約。 有一類假裝交易。 他們也沒有專注於取得相關的成果。 同時,這些協議也是為了隱瞞雙方的其他意願而締結的。 這是事實的證據,導致交易的認可無效。 在這種情況下,適用於實際意義上的合同規定的規則。 例如,簽署了買賣協議,但實際上雙方都作出了捐贈。 在這種情況下,應用採購和銷售規則。
無效
該物業由無能科目簽訂的所有交易獲得。 這意味著在簽訂合同時,公民無法理解他的行為的意義並進行管理。 破產是由法庭確定的。 在這種情況下,認定交易無效涉及其沒有提供的結果。 如果條件得到滿足,那麼規則適用於雙邊實物回報。 如果不能回報物價值,就可以實現貨幣補償。 立法還規定了附加規則。 特別是將交易確認為無效意味著賠償受害方的損害。 這項規定適用於有能力的科目知道或可能知道另一參與者無能力的情況。 與此同時,指定了異常。 無法參與的交易如果與其受益結束,則可被認定為有效。
特殊情況
在某些情況下,交易的無效性發生在有能力的人員所犯的情況下,但是在他們無法實現其行為並對其提供控制的狀態下達成的時候。 在這種情況下,導致這種不能力的原因將沒有法律意義。 它可以受到外部環境(疾病,身體創傷,親人喪失等)的製約,並且取決於受試者自己(例如,中毒狀態)。 在這種情況下,必須證明交易在一個人不了解他的行為和控制權的情況下註冊的事實。 目擊證人的證詞還不夠。 立法規定了無效宣告無行為能力的交易的專業知識。 要檢查受試者的狀況,該程序由合格醫師執行。
與未成年人交易無效
18歲以下的公民尚未被認為完全有能力。 因此,6-14歲人士進行的交易是無效的。 例外情況是藝術提供的情況。 28民法(第2點和第3點)。 在這種情況下 認可 交易無效的索賠由家長,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參與者發送。 在這種情況下,也適用雙邊賠償原則,對未成年人徵收損害賠償。 與此同時,完美的行動可以對未成年人有利。 在這種情況下,經監護人,父母,收養父母的申請後,交易可以確認為有效。
另外
無效交易的索賠可以由14-18歲的人的法定代表發送。 這些公民也被認為是未成年人,因此也是有限的能力。 在這方面,他們得出的交易可以被視為無效。 如有必要,如果未經法定代表人同意,則允許這樣做。 這項規則不適用於已經變得活躍的未成年人(例如已婚)。 與前一種情況一樣,無效的後果將是雙邊恢復原狀,並對未成年人的損害賠償。
妄想
在某些情況下,主題可能會對交易產生扭曲的視圖。 應在訂立合同時出現錯誤觀念,並且實質性。 扭曲的觀點可能涉及交易的性質或項目的特徵,這顯著減少了其使用。 關於訂立合同的動機,不會有什麼誤會。 如果交易被宣佈為無效,因為它是以妄想的狀態犯下的,則相互歸還的規則適用。 此外,受害方有權要求賠償造成的損失。 同時受傷的參與者也必須證明錯誤是由被告的錯誤引起的。 如果沒有這樣做,那麼索賠無效的主體就會對被告 造成實質損害。 如果由於超出原告人控制的情況發生錯誤,本規則也適用。
保稅協議
交易可以在不同的情況下進行。 他們並不總是有利的。 例如,交易的結束可以在威脅,暴力,欺騙,生活困難的情況下進行。 在這種情況下,他們談到奴役的條約。 在這種情況下的答辯人使用原告的立場,可以說是迫使他以不利的條件締結交易。 欺騙是故意引入另一個參與者的妄想,提供虛假的,虛假的信息,沉默重要的情況。 暴力可以表示為造成受傷害的一方或其親屬的道德或身體傷害。 對這個問題的威脅壓力。 如果他不同意交易,則在有關造成受傷人員的聲明中表示。
嚴重的情況
它本身不會成為無效的基礎。 在這種情況下,需要注意附加條件。 特別是,交易的結束必須在遇到嚴重情況的情況下對受害者極不盈利的條件進行。 在這種情況下,被訪者也應該利用這個問題的困難重要。 也就是說,他應該意識到原告的困境,並用它來獲利。
保稅合約的結果
由於上述任何理由承認無效時,被告將所有收到的所有物件以實物的方式退回。 如果這是不可能的,受影響的方可以償還物業的價值。 收到的物質價值以及受害人的賠償是為了國家而被收取的。 在不可能轉讓財產的情況下,其價值由貨幣償還並轉入預算。 受害人也可以要求賠償實際損害。
時效法
索賠聲明可以在執行 無效交易開始的 3年內提出 。 這一期限適用於2005年7月26日之前(在“民法典”第181條第1款修改聯邦法第109號生效之前)提交索賠的期限。 對於有爭議的交易,設定為期1年。 這個期間的計算從威脅或暴力受到違反的合同簽署的日期開始,或者申請人必須學習或了解作為提出索賠的依據的情況。
結論
交易的一個或幾個組成部分的缺陷 - 與其規範的差異 - 導致無效。 司法程序旨在消除締結此類合同時產生的結果。 在雙方沒有意圖的情況下,他們必須歸還交易中收到的所有信息,或者支付相應的金額。 應該說,不同國家的立法設想了類似的程序。 例如,國家財產委員會第215條“交易無效”。 它界定了可以取消人員之間的合同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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