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國家和法律

德國1871年的憲法

德國1871年的憲法於4月22日通過的制憲大會並生效5月4日。 這是法律所規定的建立的 德意志帝國, 其中包括3自由城市和君主制的22。 最重要的權力已移交給聯邦當局,但國家將保持一定的自主性和。 的位置 的盟國 是不平等的。 最大的權限被授予普魯士。

德國憲法由含有78篇14章。 它的單獨規定,並在1867年憲法的原則基礎上發展起來的。

帝國的頭成為普魯士國王。 他代表國際關係中的國家利益,率領外交全面軍事實力,他指揮的軍隊不得不宣布代表帝國的戰爭權,有決定性的詞在法律糾紛的解決。 此外,他任命總理(政府首腦)和官員。

立法權 屬於議會。 由政府任命的聯邦參議院(上院)成員包括紐約的帝國。

德國聯邦參議院憲法賦予不僅立法機關還要考慮行政的顯著量。 上議院主席是總理,誰是普魯士國王任命。 上院的職權包括財政事務,法律,合同等 對於校長的法律可以發出命令,給予行政指導部門的執行力,不得不憲法和立法控制權。 國會大廈(下室)具有很少的功率,並且可以通過順序參議院溶解。

德國憲法中對下腔直接由人口連續3年當選的形成規定。 其活動的執行代表們沒有得到任何報酬。 他們被認為是人民的代表,它們不能被撤回。 由國會通過法律,不得不必要由聯邦參議院的批准。

政府由總理,誰報告給國家seretari,誰是他的各部門助理領導。 德國憲法規定了一些政府的權力。 因此,它是負責軍隊,銀行,通信,刑法,衛生服務和其他的領導,當地政府對從事的帝國法律執行的大部分。

憲法法律在這一時期德國的旨在解決面臨的帝國,以武力最複雜的問題。 基本法中沒有關於公民權利和自由的章節。 其中一個章節,是最廣泛的,專門為“軍事訓練”。 它代表了普遍的 徵兵, 公民屬於7年的軍隊和其他的成分。

德國的統一 導致顯著的經濟進步。 國家很長一段時間已經成為工業化程度最高的世界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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