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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教合一的君主制:國家樣本

政教合一的君主制 - 是 文官政府的形式,其中官方政策是直接由神的指引,神的旨意解釋控制,如在宗教經文說,按照特定的宗教教義。

在實踐中,神職人員看不見的神的委派代表,真實的或想像,這樣宣稱並解釋國家政策的法律。 在嚴格的意義上,它指的是統治者,誰認為自己是上帝的使者,和所有他們是神的指引下所採取的法律。 一個政教合一的政府首腦是宗教機構的負責人。 因此,民法和功能是宗教的一部分,這意味著國家教會的吸收。

一個用於Iosif Flavy第一項“政教合一”,誰,顯然,試圖解釋希臘詞“THEOS”(神)和“krateo”(控制)外邦讀者猶太人聯盟組織。 雖然在這方面Iosif Flavy,與其他形式的政府(君主制,寡頭政治,共和國),比較它進入該專題的長,有些困惑的討論,他並沒有解釋什麼是“政教合一的君主制。”

國家 其中,在當今時代,可以視為一個例子 國體類似的形式,包括沙特阿拉伯,伊朗和梵蒂岡。

在許多國家,仍然有一定的官方宗教,民事法律可能由神學或道德觀念的影響,但這些條件未涵蓋的政教合一的條款。 與國教共存或委託的宗教社區的民權某些方面也是一個世俗國家。

在中世紀,許多君主制至少一部分是政教合一。 在天主教國家統治者的決策往往受到質疑和拒絕,如果教皇不同意他們的觀點。 宗教領袖建議的事項統治者不僅宗教,而且狀態。 事情開始時改變,在某些國家獲得影響力,基督教和其他非天主教的宗教。

絕對君主神權擇型 - 梵蒂岡政府的形式。 在國家元首是教廷(教皇和管理機構-羅馬教廷)。 教皇 是羅馬教廷的主權,按照他的位置行使立法,行政和司法權力在梵蒂岡的狀態,並且在普遍羅馬天主教會。 考慮到教皇的權力的多維性,以精心設計的政府行政結構的創建類別,被稱為羅馬教廷,其成員由教皇的權威任命內管理。

新教皇,以前去世後,秘密會議選舉,只由主教的。

在美國如果國家宗教是伊斯蘭教,尤其是伊斯蘭教,政教合一的君主制政府的數百年的唯一形式。 從當先知穆罕默德在七世紀建立了阿拉伯 - 穆斯林(封建)狀態在麥地那到二十世紀初,在土耳其的最後一個哈里發崩潰後的時間。 哈里發(繼任者)是國家元首,根據管理 教法(法律 伊斯蘭教),根據古蘭經和聖訓。 雖然哈里發直接從真主沒有說明,他們就像先知,有義務證明按照這套神聖戒律和禁令的頒布法令他們,顯示出真主 - 最終的權威。

在伊斯蘭政教合一的君主制歷史上最有名的世界 - 在哈里發或“正義哈里發”(先知穆罕默德之後的第四大哈里發)的阿拉伯哈里發王朝倭馬亞。

在近代伊朗伊斯蘭共和國的政治制度被描述為一個真正的神權統治,無論如何,所以在CIA手冊說明。

當伊朗領導人成為Ruhollah穆薩維·霍梅尼,1979年至1989年,部隊的宗教和政治平衡被大大改變:什葉派穆斯林成為國家的政治結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這就是1979年伊朗革命的既定目標 - 推翻巴列維國王的統治,在伊朗社會中恢復伊斯蘭意識形態。

什葉派穆斯林是伊朗的官方宗教。 根據1979年憲法(修正1989年),伊斯蘭思想是由伊朗伊斯蘭共和國的政治,經濟和社會制度決定的。 國家元首,奠定了國家的總體政策 - 最高領袖,誰是專家委員會任命。

伊朗最高領導人有兩個:伊朗Ruhollah穆薩維·霍梅尼的伊斯蘭共和國和他的繼任者的創始人大阿亞圖拉阿里·侯賽尼·哈梅內伊(自1989年到現在的時間)。

最高領袖任命了許多重要的政府機構的負責人。 另外,根據伊朗憲法,他說,總統的權力,可以否決議會(議會)通過的法律,傳統它賦予權限的總統候選人宣布參選。

政教合一的君主制特殊的 - 政府在沙特阿拉伯的形式。 而是說,在君主專制的國家,建立在伊斯蘭教的原則。 沙特國王是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 然而,大多數決定都是在王室的高級首領之間協商作出 的宗教組織。 古蘭經由該國的憲法,這是伊斯蘭法(伊斯蘭教)的基礎上控制的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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