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刑法

煽動自殺

俄羅斯是世界自殺人數的主要國家之一。 由於周圍那些受害者的不利影響大部分自殺發生。 在1960年的刑法典,在“煽動自殺”(第107條),一人即只有當受害方在經濟上依賴他。 1996年,這篇文章已被修改。 受害方可能是任何個人。 目前的文章 - “煽動自殺” - 可能造成的任何陌生人,這在某種程度上影響了自殺的起訴。 誹謗或威脅,對犯罪嫌疑人的受害人捏造可以舉行 刑事責任。

讓我們來看看文章“煽動自殺”的客觀方面。 點放在的情況下:

1.被告,即不名譽的行為:濫用,威脅,侮辱 人的尊嚴。

2.如果被告的行為所帶來的受害人的 僵局 在後者感到絕望。

3.如果受害人促使自殺,這種情況的原因是由於犯罪嫌疑人的行為。

在文章中“煽動自殺”是由於影響自殺行為加以懲罰一個明確的清單:

- 對受害者的威脅;
- 虐待;
- 不斷羞辱。

在文章“煽動自殺”是不受任何其他操作。 例如,不包括不斷追求女朋友的或延遲支付的 工資。 關於威脅的資格也沒有解釋。 因此,研究者可以採取以下措施對他們來說:暴力,非法驅逐,親密的一種信息的傳播。 但 解僱, 而導致自殺,不能歸因於第110條。

濫用 - 這是相當一個估計的概念,這是在法律的其他條款使用。 毆打,強姦,限制行動:要它可以在各種殘酷的身體動作進行分類。 基本上,它涉及到的被告人恆定的,經常的行為。 反复的侮辱和嘲諷稱刑法術語“系統的羞辱”。 自殺可以通過直接的行動和不作為造成的。 例如,食品的拒絕。 這個問題的主觀方面是頗具爭議:一些研究者可以防止疏忽在這種情況下,其他 - 間接故意,和其他人 - 直接故意。

還有就是推有人自殺或者因疏忽或間接故意進行的一般規則。 但不排除直接意圖:男人帶來被害人自殺,也就是意味著進一步自殺的可能性。 隨著威脅和虐待的幫助下,他帶來了犧牲這些想法。 例如,受害者,誰是不斷的壓力下,國家將帶來的生活的分數,如果它不會停止。 知道了這一點,被告繼續威脅受害者,希望她的死亡。 在被告人的直接故意行為可能被視為謀殺。 但在實踐中也很難證明,作為一種自覺殺死自己,使受害者,誰是心智健全。 第110條“煽動自殺”的文字,你可以在俄羅斯聯邦刑法典看到更多的細節。

Similar articles

 

 

 

 

Trending Now

 

 

 

 

Newest

Copyright © 2018 zhtw.atomiyme.com. Theme powered by WordPr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