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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區域非住宅樓宇

公共區域都屬於公寓樓業主的共同財產,以及非住宅建築。 它們包括設施都沒有的公寓或辦公室的一部分,可停留,訪問和使用公共的。 限制訪問這些區域可能只發生在此設定某些時段的情況。 這樣的作出決定,以及其他條件,不符合自由和個人或人群的權利相衝突。

什麼住房法?

根據現行法律,在住宅樓的公共區域有一個共同的房子產權。

他的名單包括:

- 在其上房子建土地。 這也包括為他們美化對象,以及那些專門為家庭護理設計的。
- 屋頂以及執行支持和保護功能的結構。
- 安裝服務式公寓設備。
- 不是由公民個人擁有的其他設施,用於社會和家庭用途。
- 要求物業服務於居民和單位(帶電梯樓梯間)。

多層住宅樓

在大樓公共區域,其中還有誰是由國家或自治機構確定的人的基礎上,房屋的設計特點。 出於什麼目的在建立這個程序? 有必要開展保持財產的義務,控制得當的內容,以及為的是將處理控制的對象組織的競爭性選拔。

它們是什麼,在公寓樓的公共區域? 什麼是包含在他們的名單? 它包括:

位於屋內1.不同的房間,但並不定位為單位的結構構建塊,以及它們的幾何形狀。 這些公共空間的設計服務不僅在國內,而且它的租戶(不止一個)。
2.理由,在其上通道到殼體上,並從入口的,電梯,樓梯和電梯井。
3.技術 - 操作和閣樓地板。
4.在地下室的房子下,內置的車庫,或者現實對象的形式發行。
5.設備旨在服務於住戶(不止一個),以及附加的服務領域,在建築物內,這是參與維護這些設備的。
6.鍋爐和其他專業化辦公空間。
7.圍欄或欄杆。
8.屋頂。
9.到位大規模建築物使用的軸承元件。
10.屋內保護對象(樓梯欄杆,欄杆等)。
11.門窗供公眾使用的客房。
12.機制和必要的,以滿足光明,溫暖和文明的其他好處的人的工具。

作為簡要介紹在公寓樓的公用地方? 什麼是包含在他們的名單? 它是所有的位於房子的領土,並具有為它的居住者一個舒適的環境的任務。

特點共同財產

對於擬由不同的人使用的場所,它的特點是幾個特點,即:

- 需要使用一些或所有房間的房子;
- 考慮單個對象的;
- 官方功能的性能。

支付

什麼是公共區域單挑的原因嗎? 有必要以支付其操作。 今天,公寓樓的住戶們以賺錢為在公寓樓的公共區域。 什麼是包含在收據公用事業(該方案不考慮下宿舍)? 這些措施包括投光燈,供市民使用。 此前,在接到這樣的陣容卻沒有。

然而,始終執行由一個以上的人使用的區域報銷電費。 今天唯一的區別是在收到劃界線。 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為維護公共場所的費用應根據股權參與合作或租客在公寓大樓進行分配。

對於房屋的照明的賬戶用於支付:

- 所引起的佈線的不完善電力的損失;
- 在樓梯間的光;
- 食品專業通信(對講機),這有助於防止未經授權的人進入;
- ustvnovlenny放大器到電視天線,其可以通過家裡的所有租戶使用;
- 照明地窖和閣樓。

假設有一個樓梯間集體計數器。 他認為花費在 公共場所的 用電。 在千瓦這種裝置的適應症必須由集體財產權益的所有參與者進行劃分。 錄音是按照誰註冊在這所房子的個人財產的權利的公民人數進行。

特點共同住宅

住在同一公寓的鄰居誰是陌生人完全難言舒適。 因為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習慣和特定的日常生活。

住在社區公寓 - 這是因為噪音的不斷爭吵,各種細節,以及由於公共空間。 即使是成年人很難灌輸,你只需要相互尊重,通過一定遵守協議的想法。

地方可供所有居民

任何人誰住在人口稠密的公寓都有平等與鄰居使用的走廊和一個廚房,廁所,走廊和浴室的權利。 在社區公寓的所有這種公共空間。 作為一般規則,租戶有權持有的家具還是要根據自己擁有的份額上述前提的其他財產。

如何在一個公共的公寓的公共空間? 立法的確定不包含。 當糾紛租戶之間產生採取什麼? 在這種情況下,該問題在法庭上解決。

維修

在某些情況下,人口眾多的公寓是在需要的建設工作? 對於需要通過服務於住宅或運行這些組織的代表設置維修。 這樣的結論可以做,並邀請專家,造成其他租戶。 制定檢查行為,並最終決定之後。 如果是肯定的,下一步是編譯的估計。

租戶提出維修的付款。 然而,並不是所有的人都願意付錢的公共場所的非住宅樓宇的改善。 司法實踐表明,有可能把這些費用不能支付鄰居的情況。 報銷將稍後公佈。 您將需要提交有關文件向法院起訴。 接受積極的決定,在你的錢包歸還這筆錢後。 維修將在同一時間進行,obespechivesteticheskoe樂趣。

非住宅建築

不僅在有人居住的家園存在的公共區域。 有一些在各種商業和行政中心,福利和其他建築的房子裡有商店,辦公室和倉庫。

非住宅建築,以及一座公寓樓,而不是一個獨立的實體。 這組屬於特定的所有者場所(辦公室,教室等)。 通常,這些領域都是租的。

在非住宅建築的人擁有共同的地方? 有時,這些辦公場所由直轄市,其對經濟的管理權傳遞他們的企業擁有。

Mnogosubektnost關係

誰在使用公共場所的非住宅? 在回答這個問題並不容易。 即無人居住的基金管理持有mnogosubektivnost關係的事實。

建築的主要用戶有:

- 住戶;
- 直接向業主;
- 信貸機構(銀行等);
- 單一制企業;
- 直轄市。

業主的關係

如何在非住宅建築的公共空間? 確定此刻業主有一定的關係的合法性是複雜的和仍在發展機構。

此外,目前既有建築參與建設,住宅用途的做法,會導致出現龐大的車主數量的事實。 不斷增加其數量,在現有的建築物。 迄今為止,這種關係的業主開始超越民間的營業額。 這就是為什麼這個問題需要從立法機構進一步關注。

公共區域

如果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在非住宅建築自己獨立的空間,在任何情況下,他將屬於一定的份額共同財產,位於建築的領土。 什麼是包括在這一類? 為了在非住宅所有人的財產包括:

- 以服務超過1建築設施所需的設施;
- 著陸;
- 大廳;
- 樓梯;
- 升降機等地雷;
- 走廊;
- 技術地板;
- 閣樓;
- 屋頂;
- 位於其工程設備酒窖;
- 非承重和支撐結構;
- 各種設備。

右共同擁有的公共空間屬於那些誰在一間或多間購買了建築企業和個人。 在這種情況下,必須有在房地產登記證件,證明登記。

民法典第1條,第。 247表示,藏有及通過協議使用的共同財產所有權盡快與每個成員。 如果雙方不達成共識? 在這種情況下,一個或另一個問題可能是由法院予以考慮。 在作出判決時依據的衛生流行病學和消防法規遵從的合法所有人的現實可能性。 它也必須是各方的經濟利益的平衡。

確定具有約束力的法律關係之間的非住宅建築的業主的共同財產的使用和所有權的訂單後。 此外,每個參與者都有若干條件的合理要求履行的權利。

房屋的所有者之間存在非住宅特殊的法律制度。 每側有必要保持一個以上的空間。 因此,法院有權決定使用這些網站及其維護的時間表和頻率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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