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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類型和意義:犯罪的元素
犯罪及其組成是什麼? 由刑法確定的主觀客觀特徵及其整體,構成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確定其主要意義。 犯罪的性質是 刑事責任 的依據 。 俄羅斯聯邦 的刑事 立法並沒有透露這一概念,而是廣泛用於調查和司法實踐,法律理論,刑事訴訟法和刑法典。
元素及其含義
罪行 只有四個要素:
A)侵犯 行為所犯罪行 的 目的 (貨物,價值觀,公共關係,刑法必須保護);
B)客觀方面(即最危險的行為,外部方面,對社會的危害後果,犯罪與後果之間的明顯聯繫,工具,手段,手段,時間,情況,犯罪地點);
C)主觀方面(即犯罪行為內的精神狀態,犯罪者的態度及其後果:意圖或疏忽,目的和動機,行為時的情緒狀態);
D)犯罪行為(刑事責任年齡的人)。
要進行任何形式的法律活動,上述各項都具有決定性意義。
犯罪的構成也具有表徵這些要素的特點,還有四組:
A)直接表徵對象, 犯罪 和受害者的特徵;
B)客觀方面的特點(犯罪的行為和後果,他們之間建立的因果關係,時間,情況,手段,方法,工具和地點);
C)主體方面也有自己的特點:故意,動機,情感,目的;
D)主體的特徵(個人的理智,存在可以追究刑事責任的年齡)。
四個要素中的每一個的跡像也是至關重要的。 該罪行具有強制性和可選性。
強制性和可選性
必須提供必要的要素,即使沒有一個,也意味著完全缺乏組合。 犯罪強制要素的重要性,包括其客觀方面,應包括:
- 犯罪對象
- 不活動或行動,與不作為或行動直接相關的有害後果,以及鏈接必須是因果關係。
- 相對於這個主題,這些元素必須具有身體上負責任的人和某個年齡的特徵。
- 葡萄酒作為意圖或疏忽。
犯罪要素的意義是巨大的,只有他們才能確定刑事訴訟的能力。
構成犯罪的可選要素是基本的罪行,對於被調查的作品而言,它們可以成為強制性的,對其他作品是可選的。 例如:
A)關於對象:受害者和對象;
B)從客觀的方面,地位,情況,時間,方法,工具;
C)關於該科目,一個特殊科目;
D)從主觀方面 - 情緒狀態,目的和動機。
犯罪要素的意義是真正偉大的,因為他們的存在將是追究刑事責任的唯一理由。
分類:社區和社會危險程度
犯罪的構成明顯不同,也可以根據相似的特點分為四部分。 正是這些定義的準確性才明確了犯罪的意義。 他們的種類就是這樣。
1.犯罪系統特徵的一般性程度:一般,通用,物種和具體組成。
- 第一部分是由所有作品中存在的特徵和元素的組合組成,它們的特徵在於犯罪行為。
- 二是對同一罪行的特徵進行一般化,這表明了“刑法典”同一部分侵權行為所固有的特徵。
- 第三種構成是某些群體犯罪的立法特徵。
- 第四是特定刑法規則犯罪的累積跡象。
2.被調查犯罪的公共危險程度表明,基本,特權和合格的組成。
- 第一個 - 主要的 - 包含一套完整的組成的基本(強制)主觀和客觀屬性,其中犯罪明顯是可區分的,不包含任何加重或緩解的情況。
- 第二種組合是特權的,即含有緩解標誌,這表明對這一行為的社會的危害較小,並且作為與基本構成的罪行的處罰相比減少處罰數量的基礎。
- 合格的組合是 加重情節 的行為 , 補充了具體的犯罪跡象,這表明對特定行為的社會有更大的危害,因此與基本構成的懲罰相比,更加嚴厲的懲罰。
前兩種物種的跡象表明,語料庫的意義多大。 他們的種類恰恰描述了犯罪者的懲罰程度。
分類:描述和設計特點的方法
在犯罪跡象的法律中描述的方式可以有三種類型:簡單,複雜和替代。 第一個組合提供了所有主觀和客觀屬性一次,複合物包含量化計劃中的額外特徵或元素,替代組合是一種複雜的,其特點是有一個跡象表明,一個或多個行為的一切犯罪行為或行動方式,每個人都單獨決定犯罪的組成。 因此,犯罪的客觀屬性的這個或那個價值體現出來。
物體的設計特徵及其客觀方面的特徵 - 在完成時,組合物可以是有形的,正式的或截斷的。 在第一種方案中,連同訴訟一起,違法行為的標誌是不敗的後果,一旦法律規定的後果對社會構成危險,就可以認為犯罪本身是完整的。 正式組成僅僅是針對社會的危險行為或不作為,作為責任的依據,而不取決於行為後果的發生。 犯罪構成部分(概念,意義,標誌)的設計,在犯罪行為的一個早期階段就被認為已經完成,從犯罪行為或從準備到刑事犯罪,這並不取決於構想的完成。
確定
長期以來犯罪的類別在實踐中被廣泛使用,但直到最近,刑法尚未使用這一定義。 最後,俄羅斯聯邦的“刑法”確定了這一概念的決定性作用,儘管它沒有給出明確的定義。 但這個差距是由法律理論所彌補的。
這意味著犯罪的組成是在假設和處置中規定的刑法,並將具體的社會危險行為的特徵作為犯罪行為的主觀和客觀要素(標誌)。 這裡是主要的定義:一個系統,其中元素(符號)是語料庫的含義。 上面已經提到,犯罪包括四個子系統:對象及其客觀方面,主體和主觀方面。 犯罪要素的意義在於它們都是刑事責任的理由。 如果缺少至少一個要素,則不會預見到刑事責任。 例如,如果犯罪是由一個瘋狂的人犯下的,那就是沒有犯罪主體。
立法概念
“刑法”中的立法制定的犯罪行為,是以現有情況的研究為基礎,從一些開始出現增長跡象的人開始,從公眾的角度來看是不利的和有害的。 誹謗罪的刑事法律意義是充分建立和正確反映社會形成的整個關係體系的守則,特別是歪曲是有害的,阻礙社會有用的活動,破壞正義。
立法者就像一個不生產法律,不發明的自然科學家,只是一個制定者,試圖在內部法律中表達有關精神關係的內在規律。 因此,“刑法典”(“特別部分”)中的刑法中的意圖被表達出來,其中可以區分一種罪行。 例如,盜竊盜竊,流氓罪的搶劫只有這些罪行的組成的不同跡象才有區別。
在俄羅斯
首先談一點羅馬和英國的法律。 在古羅馬,盜竊被理解為侵犯產權,包括無償債務。 英國刑法盜竊考慮到各種侵犯他人財產的方式,即使一個人已經把發現或被騙的東西挪用了。 而在俄羅斯,刑法最終確定了具體的犯罪行為,其列表是詳盡無遺的。
這意味著只有這樣才能將犯罪定為犯罪行為,這種行為與這種特定的作品的特徵相吻合。 “刑法典”中違法行為的法律價值體現在不是所有連續的實際跡象的形式,而是最重要和典型的主觀和客觀的組合,將特定行為視為社會危險的。
未完成和終止的罪行
在一些條款(“刑法典”的特別部分)中,描述了嚴格完成犯罪的跡象,表演者與共同執行者一起或單獨進行。 然而,“刑法典”的一般部分載有關於未完成犯罪的規定,其中有準備或企圖犯罪。
語料庫主體方面的意義在於,總則部分描述了個人和內在犯罪的跡象。 例如,當一個人執行煽動者,組織者或同謀的功能,並沒有親自執行犯罪行為時,組織,煽動或共謀的組成被認為是契約。 對於每個犯罪步驟都有相應的跡象。
任何犯罪都可以通過各種主觀和客觀的特徵,特徵和特徵來表徵。 “刑法”(特別部分)的條款僅涉及最穩定的要素及其組成特徵:目標,犯罪行為雙方都是主觀和客觀的,之後該制度的行為確定或不被定義為犯罪。 語料庫的客觀方面的意義很重要,正是因為在這裡它認為不作為或行動,社會的危險後果,地點和時間的情況,因果關係,條件,手段和方法,犯罪手段 - 即確定特徵。
模型
只有總結每個犯罪構成的固有特徵,才能創造出一個構成包括上述特徵的一般概念的科學抽象,他們所有的四個組(也稱為組成的各方或其組成部分)。 他們描述對象,客觀方面,主觀方面和犯罪的主題。 這種模式(概念)通常用於教育機構,具有很大的方法意義。 由於語料庫的每一面都有自己的具體標誌,每個作品都以其自己的方式具體而且不可重複。
在犯罪的總體構成中是必要的,也就是強制性的任何構成,跡象,以及一些個人,非特色,兼容的。 例如,犯罪的地點,時間,手段,工具,犯罪方式,後果和所發生的情況並不總是包含在犯罪的某一部分,而是行為和行動是客觀的一面,其標誌是簡單的每個組合都是強制性的 但是,犯罪要件並沒有具體說明“刑法典”(特別部分)中的強製或可選標誌。 這樣的計劃的跡像被估計或正式定義,如口頭方式所描述的具體法律術語,概念,知名詞語。
例子
有幾個標準,也就是犯罪的理由被列入“刑法典”(Special Part)。 客觀方面的強制性標誌和犯罪建設的數量清楚地表明,該款是重要的:它是一種組合,正式或截斷。 材料構成的一個例子:疏忽(“刑法典”第293條第1部分),沒有惡化的情況。 在這方面,必須大規模造成損害,嚴重違反組織,公民的合法權益,社會利益,國家受法律保護的利益。 如果存在惡化的情況(同一條第二部分),這意味著對造成輕率的人的健康甚至死亡造成嚴重傷害。 如果特別惡化的情況(同一篇文章的第3部分),造成兩名或兩名以上的人因疏忽而死亡。
正式構成的一個例子並不表示具體的後果,“刑法”條款中將提供足夠的不作為或行動。 後果通常超出了這一罪行的範圍,如果存在這種情況,在施加懲罰時也要考慮到這些。 例如,組合阻礙投票權或乾涉選舉委員會的工作。 截斷的化合物是一種正式的形式,只是行為的結束被轉移到 犯罪 的早期 階段。 例如,搶劫(第162條)被制定為旨在盜竊財產的襲擊,其使用對健康和生命構成危險的暴力或這種暴力的威脅。 搶劫是從攻擊的第一刻起完成的犯罪行為。 在暗殺企圖的時候,他的法律的終止在另一個財產的掌握尚未發生的時候推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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